近日,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以调解的方式成功审结了安化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诉王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有效地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2009年3月,王某某与安化县房产局某管理所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某地公房10个门面,并就租金、期限等问题进行约定,同时,双方约定承租人不得擅自转租、转让、调换改变门面用途,否则,出租人有权收回门面。合同签订后,出租人交付门面。自2010年7月开始,王某某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将上述10个门面以明显高于其承租价的价格,分别转租给他人。 经安化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计算,被告王某某累计收取的租金差额高达35万余元。协商未果后,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将王某某诉至安化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门面租赁合同,并腾空返还门面,同时,要求被告王某某支付其转租所收取的租金差35万余元及余欠租金。 安化法院法官接到该案后,认真查阅卷宗、熟悉案情、理顺思路,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希望双方互谅互让尽快解决冲突。经法官多次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解除双方签订的门面租赁合同,并限期返回门面;扣除被告王某某的装修费用,被告王某某一次性支付原告余欠租金及转租差额共计2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