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在某企业上班的杨某与丈夫王某某于2013年5月用共同的积蓄购买了一套90平米的商品房,杨某与王某某的儿子当年17岁,杨某与丈夫王某某购房时,以儿子王某涛的名义办理了房产证,房产证上只写了儿子王某涛的名字。
2014年6月,杨某发现丈夫王某某有外遇,于是与丈夫王某某闹离婚,王某某以这套90平米的商品房是夫妻共同财产,要求进行分割,而杨某则认为这套90平米的商品房写的是儿子的名字,是儿子的个人财产。房产证是儿子名字,离婚时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吗?杨某与丈夫王某某有权分割这套房产吗?
【律师说法】
这套90平米的房产虽是杨某和王某某共同出资,但是购房人和产权人均是杨某与王某某的儿子,故该房产应视为杨某与王某某夫妻对孩子的赠与。根据《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继承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接受赠与的财产应属于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
未成年人基本属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对其财产往往不能亲自进行管理、收益与处分。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其中一项监护职责就是,保护被监护人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因此,杨某与王某某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购买的房产,由于房产登记在孩子名下,应属孩子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该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