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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不想生孩子可以起诉离婚吗-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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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婚姻家庭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婚姻家庭律师咨询网  阅读: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9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项的规定处理。”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项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不准予离婚的情形:

 

(1)夫妻感情未破裂。

 

(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3)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4)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综上,如果妻子不想生孩子的,丈夫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离婚,但要举证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否则法院不予支持。当然除了诉讼离婚外,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的,可以通过协议方式解除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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