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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再发现共有财产的处置-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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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婚姻家庭律师咨询网  阅读:

案情简介李某与黄某系合法夫妻,其认为其与黄某感情不和,并且分居了两年,欲离婚,但黄某又不同意协议离婚,遂李某提起诉讼,一审宣 

 

李某与黄某系合法夫妻,其认为其与黄某感情不和,并且分居了两年,欲离婚,但黄某又不同意协议离婚,遂李某提起诉讼,一审宣判不予离婚后,黄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因被上诉人起诉离婚一事,身心遭受重大的刺激,突发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不稳定型心绞痛,上诉人于2015210日上午电话通知一审法院审判员,要求改期开庭,而一审法院在上诉人因病住院期间,缺席审理并判决,此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原告周某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于201036日登记结婚,于2015722日经法院调解离婚。

 

 

原、被告一致确认:201036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147月,原、被告关系恶化;20152月,被告提起离婚诉讼;2015613日,系争车辆所有人登记在被告名下;2015722日,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调解离婚,离婚中未涉及系争车辆的处理;系争车辆牌照系被告婚前取得;系争车辆目前市场价值38万元;20154月,被告申请贷款33万元用于支付系争车辆车款,贷款手续费37,554元,合计367,554元;2015429日,上海宝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景公司)开具系争车辆的购车发票,记载的价款为486,386元;被告自20155月至7月还贷金额30,535元;离婚后,被告清偿车辆贷款,现尚未清偿完毕。

 

法院观点

 

综上,本院确认事实如下:201036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147月,原、被告关系恶化;20152月,被告提起离婚诉讼;2015410日,被告父亲张某某与千达公司签订汽车销售合同,购买系争车辆,合同价款为493,000元,由被告父亲张某某首付20万元购车款。20154月,被告申请贷款33万元用于支付系争车辆车款,贷款手续费37,554元,合计367,554元;2015429日,宝景公司开具系争车辆的购车发票,记载的购买方为被告,记载的价款为486,386元;2015613日,系争车辆所有人登记在被告名下;2015722日,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调解离婚,离婚中未涉及系争车辆的处理;被告自20155月至7月还贷金额30,535元;离婚后,被告清偿车辆贷款,现尚未清偿完毕;系争车辆牌照系被告婚前取得;系争车辆目前市场价值38万元。

 

在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被告出资还贷金额,应视为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的支出,原告应对此享有权利。根据系争车辆首付款的来源及性质、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的还贷金额、离婚后的贷款余额、系争车辆的折旧率等因素,本院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确定被告给付原告折价款12,000元,系争车辆归被告所有,系争车辆上尚余的贷款由被告清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项、第十八条第()项、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某名下牌号为沪HPXXXX宝马牌小型轿车一辆归被告张某所有,该车辆上的贷款由被告张某清偿;二、被告张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周某折价款人民币12,000元;三、驳回原告周某其余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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