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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老板都不做法人,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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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杜黄海 13917227080  来源:黄海法律评论  阅读:

为什么老板都不做法人,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风险

 

作者:杜黄海律师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在现代公司法人制度中,法定代表人具有重要的地位。依据《民法总则》第61条,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实践中,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在工商登记部门登记备案的,对外代表公司的唯一自然人,一旦自然人被登记未法定代表人,则形式上是法定公示意义的公司法定代理人。

 

一般情况下,公司法定代表人是由公司的大股东或其他投资者担任。但是公司实际控制人基于各种各样现实的原因考虑,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担任法定代表人,却让公司员工、或和与公司完全不相干的人员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比如此前京东刘强东女助理张雱就因为担任京东旗下多家公司的企业法人而备受关注,这其实不仅仅是个案,现实中众多的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都不实际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那么为什么老板都不做法人,笔者认为商业大佬门自然有各种商业经营上的、战略上的考虑,但或多或少也有尽可能降低其个人可能面临的各类法律风险。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是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受公司所托担任法定代表人,到底有什么什么法律风险?笔者认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风险主要有如下可能的风险:

 

1

法定代表人可能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若公司有未能积极履行的法院判决,法院执行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出限制消费令,若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都要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自己不能坐飞机、高铁了,也不能有其他因公高消费行为,会给自己、家庭带来诸多不便,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的,也要提前向法院申请。而且一旦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前链家实际控制人左晖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新闻报导就属于上述风险(3月8日,新京报记者从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获悉,2019年1月7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发布一条限制消费令,对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简称链家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左晖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对此,链家方面发布消息称,“此事与一起北京东城区的房产交易有关。链家是此单交易的居间服务方,因判决判项列明链家需要协助办理过户,链家也在本案中被列为被执行人。此案和左晖没有实质关系。”),可见限制消费措施对一个自然人来说影响是巨大的,至少会带来诸多生活上的不便。

 

2

信誉可能受损的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公司一旦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因此,一旦公司被列为失信名单,公司法定代表人信誉也必然有影响。

 

为梦想窒息的PPT投资界大神贾跃亭可能是这方面风险的典型了。

 

 

3

执行程序中,被限制出境的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

 

4

破产程序中,法定代表人未经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企业破产法》第15条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5

法定代表人税务调查程序中限制出境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4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6

法定代表人可能承担行政责任的风险

 

根据《民法通则》第49条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二)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四)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五)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7

法定代表人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的风险

 

根据《刑法》规定,单位犯罪时,除了对单位进行处罚外,还可能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司法实践通常法定代表人可能被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公司若涉嫌犯罪,即便只是挂名法定代表人,也很难证明对公司的犯罪行为一无所知,若知情就难以逃脱干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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