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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艺人如何和经纪公司解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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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专业合同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合同律师咨询网  阅读:
明星艺人如何和经纪公司解约
 
文|杜黄海律师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娱乐圈经常爆出明星艺人单方声明要与经纪公司解约的纠纷,在娱乐至死、流量为王的时代,明星艺人与经纪公司的解约风波,就如同娱乐圈的各种八卦新闻,同样吸引众多粉丝、吃瓜群主的围观、争论。
 
如何做到理性地围观这类纠纷?法律上首先应当搞清楚明星艺人有没有权利单方解除与经纪公司的演艺经纪服务合同?明星艺人如何才能成功解除与经纪公司的演艺经纪服务合同?
 
梳理众多明星解约纠纷案例,目前的司法实践下,多倾向于明星艺人不享有任意解除权,但现实中一旦明星艺人与经纪公司交恶,事实上并不不妨碍明星艺人最终可以成功与经纪公司解约。
 
明星艺人不享有演艺经纪服务合同的单方任意解除权
 
明星艺人与经纪公司解约纠纷在娱乐圈比较常见,最终不能和平分手,闹到法庭的案例也有很多。
 
在司法实践中,倾向性的观点一般认为:演艺经纪服务合同是关于演艺事业的多种权利义务关系相结合的综合性合同,其中包含了委托、行纪、居间、服务等多种法律关系,属于具有综合属性的演出经纪合同。此类合同并非单纯的委托代理或行纪性质,因此明星艺人不能依据《合同法》中关于委托代理合同或行纪合同的规定,享有单方任意解除权。
 
演艺经纪服务合同履行的核心是经纪公司与明星艺人如何通过合作,最大程度地实现明星艺人的流量变现,很明显该综合性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取决于明星艺人本人出场、本人高度的积极配合,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那明星艺人是否可以基于这一点要求解约。
 
倾向性观点仍然认为:演艺人员从新人、练习生发展至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知名艺人,除与其自身能力有关外,经纪公司在艺人的培养、宣传、策划、推广以及知名度的提升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经纪公司亦为此付出较大的时间成本及商业代价。如若允许艺人成名后即以人身依附性为由任意行使解除权,将使经纪公司处于不对等的合同地位,亦违背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不利于演艺行业的良性发展。
 
明星艺人仍享有合同约定解除权、法定解除权
 
演艺经纪服务合同虽不宜认为单纯的委托代理合同或行纪合同,但演艺经纪服务合同属于综合属性的合同,就仍然属于合同法调整范畴,仍应当适用合同法93条约定解除权、合同法94条法定解除权的一般性法律规定。
 
 
明星艺人解约风波往往产生在新人成名后,由于对演艺经纪服务合同各种苛刻条件的不满,或对经纪公司现有的服务不满而引发的纠纷。
 
可以想象,经纪公司在新人没有成名前,当然会设置苛刻的合同条件以保证一旦耗费各种成本栽培的艺人成名,一定要在合约期内最大限度地实现经纪公司的利益。新人没有成名之前,一心只想发红发紫,不大可能想到合同权利义务约定是否明确、对等、合理,如果确实是一个纯粹的新人出道,实际也没有多少谈判地位,更不大可能聘请律师审查后再签约。
 
若明星艺人在成名之前签署的演艺经纪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原本就不完全对等,经纪公司需要尽到的责任、义务可能都是笼统、概括的约定,然而艺人需要尽到的责任、义务却一定是比较完备的约定,这导致在实践中,明星艺人很难证明经纪公司存在违约行为或符合明确的合同约定解除条件,但经纪公司可以轻松证明艺人存在哪些违约行为,明星艺人一旦违约就可能面临天价违约金、赔偿金。因此,这造成明星艺人成名后,原合约未履行届满的情况下,想提前解约,却很难证明符合约定解除条件或法定解除条件。
 
明星艺人在合同约定不利的条件下,仍可成功与经纪公司解约的原因
 
明星艺人与经纪公司交恶,虽然合同约定的条件往往对自己不利,但事实上并不妨碍明星艺人可以成功与经纪公司解约,理由为何?
 
1
议价能力

自身是否有足够议价能力,才是保证明星艺人可以寻求与经纪公司权利义务对等或成功解约的关键。强权即是公理,当然不是完全正确的,但一定程度上却是现实。
 
如果新人成长为明星,甚至是当红流量王,毫无疑问,即便原合同条件对自己不利,完全可以提出来变更原来不合理的合同条款,要求得到更好的服务,经纪公司为了讨喜流量王,不至于交恶而损失白花花的银子,自然会重新审视合同条件。有了有利于自己的合同条件,若还是想解约,至少法律上也更容易实现。
 
2
边打边谈
 
明星艺人一旦与经纪公司协商不成,可能就会采取诉讼手段,虽然合同条件约定的对自己不利,但演艺经纪服务合同是综合性合同,其中包含了多种法律关系,艺人可以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提起多个关联诉讼,甚至是诉讼轰炸。对于经纪公司来说,也许经纪公司基于合同的有利条件,可以赢得一系列诉讼,但是持续的闷声发大财才是其最现实的目的,持续与明星艺人发生各种诉讼不在其正常的计划内,可能还会损失其行业内的信誉,毕竟粉丝是明星艺人的粉丝,吃瓜群众也天然、朴素地同情弱势的一方,有时与法律上的输赢对错无关。因此对于明星艺人来说,诉讼本身都不是目的,只是争取解约谈判筹码的手段。这个也是为什么笔者看到部分明星艺人起诉解约一审、二审都败诉的情况下,申请再审阶段,明星艺人却可以与经纪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双方都自愿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3
赔钱走人
 
明星艺人一旦提出解约,经纪公司一般会基于演艺经纪服务合同的约定反诉明星艺人违约,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索赔天价违约金、赔偿金。
 
对于继续履行的请求,毕竟演艺经纪服务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如果明星艺人坚持本人不配合,很多行为事实上无法得到履行或强制执行。对于赔钱,若明星艺人权衡利益后,认为解约后可以轻松赚到更多钱,当然即便赔钱走人也愿意。
 
更何况,甚至还有部分骚操作的明星艺人,接受粉丝众筹解约。当然这种“神操作“还是越少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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