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遗产范围限定在被继承人去世时所拥有的个人财产,因此,因房屋动迁所得到利益如果没有实际进行确定、没有签订动迁协议,则动迁权益无法作为遗产继承。具体可以分为几种常见情况:
一、未签订动迁安置协议
动迁安置对象在签订动迁协议前去世的。
此时应当首先对被动迁房屋进行继承,根据房屋属于私房还是公房,分别确定产权人或承租人,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后再由新的产权人或承租人办理动迁手续。
二、已签订动迁协议但未取得动迁房
动迁安置对象在签订动迁协议后,但动迁利益尚未实际取得前去世的。
主要指动迁协议已经签订,但是动迁款尚未发放、动迁安置房尚未取得产证等动迁利益尚未取得的情况。在此情况下,应当等当相关动迁利益实际取得后,再进行相关遗产的分割、分配。如果动迁安置房取得产证需要间隔很长时间,也可以先就目前已经取得的动迁款及其他财产进行遗产分割,动迁安置房等到取得产证或房产登记中心可以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再由各方继承人对该动迁安置房进行分割、继承。
三、已签订动迁协议且已取得动迁房
动迁安置对象在实际取得动迁利益后去世。
所涉及的财产可以作为遗产进行继承,但是如果遇到房产登记中心无法办理动迁安置房的登记手续的情况的,可以先由各方继承人签订遗产分配协议,确定动迁安置房的分配方式并进行公证,然后等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后,再执行该份遗产分配协议,办理相关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