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1月1曰实施的《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拆迁补偿安置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与货币补偿金额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拆迁居住房屋,还可以实行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这标志着上海市拆迁补偿安置以户口为计算基数的方式已完成历史使命。
取而代之的是以“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为基数”计算拆迁补偿的新方法,新方法的实施,对居住在旧里弄、简屋、不成套房中,且居住面积较小、收入较低的居民以货币补偿款购买到能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的住房就比较困难,对这一问题,《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制定了拆迁补偿的最低补偿单价标准,让这部分居民得到一定的实惠。
最低补偿单价标准为:被拆除房屋与同区域已购公房交易的平均单价,即:凡被拆除的居住房屋的评估单价低于最低补偿单价的,按最低补偿单价执行。另外,还在最低补偿单价外规定了价格补助标准不低于205,也就是说可以得到最低价格补偿单价205以上的价格补贴。
对于居住面积较小、收入较低的部分居民,还可以选择异地产权房安置的拆迁补偿办法,这种补偿方法是以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的基础上采用“拆一还一”再增加地段类别面积补差,面积补差在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