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迁人在拆迁中的注意事项
被拆迁人在拆迁中有那些权利,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对拆迁人提出那些问题?
一是在拆迁实施阶段,应当向被拆迁人主动告知拆迁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对有特殊情况的被拆迁户(如本案原告家庭的灶间问题),更应当有义务将与其相关的规定告诉清楚,并在谈话记录中记载,以便查考。
二是在第一次安置时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原告应得货币被偿金额14万余元,但原告未能与拆迁人达成一致;后来就在裁决申请中要求安置原告到水洞港路某号6楼某室。因被拆迁人为八旬老人,安置到6楼从情理上看似有不妥(不排除安置收尾时房源短缺因素)。本案在裁决阶段虽被区房地局更改将被拆迁人安置到民同路某号2楼某室,但被拆迁人仍旧不接受。在此笔者建议,今后在操作时,应当综合考虑被拆迁人的具体情况,使动迁安置工作体现人性化,在可能的情况下满足被拆迁人的合理要求。
三是在证据收集、制作时注意准确性和完整性。《行政诉讼法》规定,在行政诉讼时,被告有举证的义务。纵观本案一审中被告和第三人制作的证据材料,尚有一些可以避免的瑕疵,比如文书制作的签名不齐全、因果关系证据时间上的差异等等,这些问题完全可以在平时通过要求加以避免,不至于影响到证据的证明力。这就需要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办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办案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