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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中如何变被动为主动-上海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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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专业拆迁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拆迁律师咨询网  阅读:

一、如何和拆迁办谈判?

1.不能报价:征收谈判是个持续过程。拆迁办的人最想“知己知彼”,也就是知道的是你想要多少钱,要多少房。如果拆迁方知道了你的心理预期。就会针对您的情况对症下药。

2.被拆迁户务必保持头脑冷静,针对征收中可能发生的突发情况,以及下个流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点,建议及早咨询专业人士,提示风险,提前应对。

一时冲动与来做拆迁工作的人发生冲突或者是武力相向是万万不可取的,可能会被胡乱加以扰乱公共秩序等罪名,反而给自己留了把柄

二.对评估报告不满怎么办?

1.国家法定提供了救济途径。我们需要的依法行动,而不是心里憋屈就啥也不做,单纯消极抵抗会让拆迁户错失良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第2款规定:(1)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2)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2.救济的时效。律师尤其强调这一点,是因为在中国老百姓的概念里,缺乏一定的时效意识,总觉得“我有理我什么时候都可以讨得说法”,但殊不知,为了保证社会运转的成本,主张自己的权利都是有时间限制的,过期了,就没有机会了。针对评估报告的维权期限比较短,且听上海拆迁律师为你介绍:(1)复核。《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21条规定: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2)申请鉴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由此可见,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不满,可以行使复核和鉴定的权利,此项权利对征收补偿的影响极大,如果没有及时行使,可能会对后续维权带来困扰。

三、补偿协议要注意什么?

1.空白协议不可签

律师再三提醒空白协议不可以签,因为它往往会使弱势一方的利益受损,实践当中,拆迁方有时会做出令人心动的口头承诺,然后让你签订空白协议,拆迁户信以为真,就签上自己的名字,但是协议被拆迁方拿走后,他们会随意填写,与口头承诺相差很大,等拆迁户拿到协议时,方才恍然大悟,叫苦不迭,即使起诉到法院,赢官司的胜算也不大,这方面的血的教训比比皆是。

2.口头约定不可信

实践中,拆迁方有着丰富的拆迁经验,而拆迁户一生只遇到一次拆迁,拆迁方为了达到尽快签约、尽快搬离、尽快评估的目的,往往会开出极具诱惑的条件,拆迁户信以为真,就对此予以配合,等到签字后,拆迁方会以各种理由否认之前的口头承诺或者以拆迁户达不到应有条件而不给当初允诺的利益。此时拆迁户才明白上当,为时晚矣。

3.协议内容要注意

第一、补偿款的总金额及各项补偿内容的具体明细,如果存在厂房出租的情况,这个各项补偿内容的具体明细就尤为重要,这涉及到出租方和承租方以后分割拆迁补偿款的份额确定。

第二、补偿款的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

第三、安置房、安置土地的面积及具体位置、土地性质,因为地理位置决定了土地的区位价值,土地性质是住宅、工业还是商业也直接决定土地的价值,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的约定,在实际履行中很容易产生纠纷。

第四、如果签订补充协议,补偿协议上的内容必须合法,与主合同条款不冲突,如果对主合同有重大改动,须明确约定以补偿协议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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