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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所支出的赡养费是否属于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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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咨询网  阅读:

伴随着较高的离婚率,也出现越来越多的相关法律纠纷。那么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为父母治病所欠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

 

一种观点认为: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理由是夫妻双方虽然分居,但未解除婚姻关系,仍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次,赡养父母是儿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再者,夫妻间有互相抚养的义务,一方处于困境,另一种有义务出手相助。因此,一方为父母治病所欠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其法律依据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另一种观点认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其一,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此规定限定了共同债务为“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则双方分居期间一方为父母治病显然不属于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其二,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但儿媳妇对公婆、女婿对岳父岳母没有赡养的义务。如果将一方为父母治病所欠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则违背了法律的规定,加重了另一方的义务;其三,双方在分居期间,且未取得另一方的同意。既然是分居状态,则双方随时都面临着离婚,此时,一方未取得另一方的同意擅自借债且非用于共同生活,另一方恐怕很难接受。

 

两种观点各有道理,但所不同的是第二种观点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而第一种观点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作为支持。上海离婚律师更倾向于第二种观点。理由是:一、如果按照第一种观点,则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如果被赡养人有多个承担赡养义务的人,而夫或妻一方为在离婚时多分财产或少承担其它债务,一方独自承担所有治疗费用,则对另一方而言岂不是很不公平?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的规定,未注明在分居且未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也适用。而且,修改后的婚姻法更注重保护财产的个人所有权,且个人财产不论经过多少年,都不会变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一方为父母治疗所欠债务虽不属于财产分割,但无疑会加重另一方的义务,从而直接导致个人财产的减少。

 

现实中,如果出现此类案件,法院一般会按一种观点去认定(因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但笔者认为,应区别具体情况,尤其是对被赡养人有多个赡养义务人时,不应认定为所借债务的全部认定为共同债务。

 

以上只是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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