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一般按如下规则处理:
一、在离婚案件中,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有协议的按双方协议处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应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二、本条规定了5项条件:
1、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
2、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
3、并在银行贷款;
4、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5、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
离婚时,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判归首付款支付一方所有,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根据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如果符合前4项条件,如果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应该判归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离婚时房价下跌的,产权一方至少要给另一方共同还贷部分一半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