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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犯罪我们更应该关注的是“真相”,而不是“色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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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杜黄海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黄海法律评论  阅读:


性侵犯罪我们更应该关注的是“真相”,而不是“色相”

作者:杜黄海律师

强奸罪是一项性质恶劣的刑事犯罪,侵犯妇女人身权利及性决定权,使妇女的身心健康遭受严重摧残,甚至有的造成被害妇女伤残、死亡的严重后果,因此,强奸罪在很多国家(包括中国、美国)都是重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236条之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构成强奸罪。

传统刑事法律理论中,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根据刑法条文及刑事法律理论,对于强奸罪来说:

犯罪客体是妇女性的决定权,被侵害的对象只能是妇女,我国现行刑法以及目前的刑法理论不支持男性成为此犯罪的对象。

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最本质特征。

犯罪主体一般只能是男子,当然妇女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成为强奸罪的共犯(教唆犯、帮助犯等);

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应是故意犯罪;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刑法学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基本含义是:

就犯罪主体而言,任何人犯罪,都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规定的特权;对于一切犯罪行为,不论犯罪分子的社会地位、家庭出身、职业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在定罪量刑时不应有所区别,而是一视同仁,依法惩处。

就犯罪的对象而言,任何人受到侵害,都应当追究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保护被害人的权益;被害人同样的权益,应当受到刑法同样的保护;不得因为被害人身份地位、财产状况等情况的不同而对犯罪和犯罪分子予以不同的刑法适用。

根据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严格按照强奸罪的刑法条文来看,妇女的日常穿着打扮、生活作风、职业等,与犯罪构成没有直接关系,火爆的身材与犯罪构成更无任何关联。不过,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强奸案件往往会成为社会热点案件,被大众所关注、评论。有人关注案件事实本身的真假;有人关注犯罪嫌疑人;更多的人却关注被害人日常穿着打扮、生活作风、职业,甚至被害人火爆的身材等。

但交际花也可能成为犯罪分子所侵害的犯罪对象,即使身材再火爆、穿的再少,也同样受刑法保护,这个在法律层面是没有争议的。本文要讨论的是:在此类热点案件中,妇女的日常穿着打扮、生活作风、职业,甚至火爆的身材为何总能引起社会大众最多的关注和讨论?究其原因,个人认为:

1、公众朴素的善良、正义观。大多公众并非法律从业人员,对于热点社会事件的关注、发表意见,只是凭借自己朴素的善良、正义观。从这种角度出发,往往导致公众更加关心、关注个人品行方面,所以绝大多数情况下,公众会把妇女的特殊职业、生活作风、火爆的身材、诱惑的穿衣风格等等,与一个妇女的社会评价联系起来。其实在个案中,我们应当更多地关注案件事实本身,犯罪与否,需要看的是证据,而不能够通过个人品行来评定孰对孰错。

2、利用舆论支持,为了争取时间、空间来应对危机的需要。普通的性侵犯罪往往很难引起媒体、社会大众的关注。能够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往往与犯罪嫌疑人本身是公众人物有关联。若犯罪嫌疑人是明星或富豪,其背后或许有众多粉丝,或上市公司,为了留住死心塌地的粉丝,为了维护上市公司股价的稳定,犯罪嫌疑人的公关团队大概率会第一时间出面否认。为了争取足够的时间、空间来应对危机,他们也可能也会通过各种方式引导对犯罪嫌疑人更为有利的舆论,对受害人不利的舆论,使公众的舆论产生争议、分歧。与巨大的经济利益相比,自身的名誉、声誉肯定比案件真相更重要。

3、抹黑的需要。假设犯罪嫌疑人确实犯罪了,有的为了脱罪的需要,他们可能会想尽一切办法将犯罪行为归咎于被侵害对象本身。若被侵害对象日常确实存在上述类似问题,犯罪嫌疑人正好可以加以利用、放大,从而争取舆论的认可或同情;若被侵害对象日常不存在上述类似问题,在一些极端案例中,犯罪嫌疑人也有可能会利用不知情的媒体编造相关“事实”,目的都在于抹黑犯罪对象,企图达到混淆视听的目的。

4、司法实践的需要。部分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可能都会强调自己是无辜的,是被引诱犯罪、被套路等等,这在一定程度上涉及到犯罪事实的真假问题,一旦犯罪嫌疑人提出,公检法不可避免需要审查确定相关事实的真假。在千奇百怪的真实生活和司法实践中,也确实存在仙人跳;性交易过程中出现纠纷女方反咬一口虚假报警;犯罪嫌疑人被人使用美色设局打击报复等等,公检法在办案过程中当然也要谨慎的排除上述可能性。

本文与某东事件无任何关联,本文力求最大程度上保持客观、中立,从法律层面解读一些类似社会现象,请勿做任何强行关联或过度解读。

每一个社会事件,善良的老百姓,永远最关心的应是真相,我们相信真相总会浮出水面。

本文系原创文章,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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