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事自由职业人员在为单位提供属于民事劳务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不予受理。
(二)登记为自由职业的人员被单位录用,并符合标准劳动关系的条件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可以确认其与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转为应参保险种缴纳,相应的差额由当事人按规定的比例各自承担。
因单位未为该类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间而给劳动者造成的有关损失,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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