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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情人写欠条算数吗,是“情债”,还是真实存在的借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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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杜黄海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律师咨询网  阅读:

案例1

案件梳理情人求保障索要欠条以示忠诚

2012,事业成功且已有家室的王江认识了张丽,两人一见如故,王江请张丽在其公司帮忙打理事务。一来二去,两人之间的关系逐渐升温,正式发展为情人关系,并在外租房同居。没过多久,张丽发现自己怀孕了,她出于长远打算,开始想办法为自己和孩子争取一个“保障”。

2013615,王江在外应酬完,醉醺醺地回到张丽的住所。张丽软磨硬泡要王江给自己写张欠条以示“忠诚”,为了哄情人开心,王江二话没说就给张丽写下了张欠条。通过这样的方式,20136月至9,张丽哄着王江给自己写了4张欠条,共计52万元,张丽看着这些借条,仿佛吃了颗定心丸。

然而,好景不长,张丽的孩子越长越大,而王江并不想放弃自己的家庭,于是双方的矛盾日益升级,20158,两人分道扬镳。

分手后,张丽一纸诉状将王江及其妻子刘婷诉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索要欠款。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张丽称王江曾因公司运营需要,向自己借款52万元。“我那时喝多了,为了哄张丽开心,开玩笑应付她写下的借条,而且我一分钱都没从她那拿过。”王江辩称。

丈夫不仅出了轨,自己还莫名其妙成了被告,王江的妻子刘婷气不打一处来:“他们两个非法同居还有个私生子,现在闹掰了,还要拉着我还债,凭什么?”刘婷认为,王江和张丽长期保持非法同居关系,严重侵害了自己作为合法配偶的权利,他们之间的债务关系与自己无关。

法院一审后判决张丽败诉,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张丽不服,提起上诉。近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法院经调查发现,张丽与王江并无业务上的往来,相反,双方不仅共同管理、经营王江所在的公司,还长期存在违反社会道德的非法同居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王江写的4张欠条,不能作为认定本案借款事实基础的证据。

长期同居并育有一子的情人,却因一张欠条对簿公堂,酒后随意写下的“爱情欠条”,最终变成白纸黑字的“情债”。法院审理后,认定双方借款事实基础不存在。

案例2

案件梳理丈夫与情人私签百万补偿协议

廖女士与丈夫王伟于2004年登记结婚,婚后两人一直在四川省成都市做生意。2010年初,在成都做生意的王伟认识了90后小赵,小赵的年轻活力吸引了王伟。王伟对小赵不断追求,两人最终确定了情人关系。随后,两人以夫妻名义租房同居,在周围邻居看来,他们就是一对小夫妻。

王伟有外遇的事情,很快被妻子发现,廖女士曾想尽一切办法挽留这段婚姻,但王伟执意要与小赵在一起。2011年末,廖女士与王伟协议离婚。虽然离婚了,但因为家庭的各种原因,廖女士与王伟一直保持着联系。20123,廖女士与王伟办理了复婚手续,两人重归于好。复婚后,王伟多次告诉廖女士,自己与小赵结束了情人关系。 

而事实上,王伟一边与妻子廖女士复婚,一边仍与小赵保持情人关系。眼见情人与结发妻子离了婚又复婚,小赵十分难过。20125,小赵与王伟签订了一份补偿协议,约定从签订协议之日起,王伟每年给付小赵10万元,共计100万元。王伟并没将签订补偿协议一事告诉妻子。

20143,小赵带着父母和朋友找到了王伟的门面,以王伟从签订协议之日起未给补偿款为由,要求王伟按约定提前一次性支付100万元。

此时,廖女士才知道,丈夫还一直与小赵保持着不正当关系。思考再三,廖女士将丈夫与小赵共同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二人签订的补偿协议及欠款说明书无效。庭审期间,小赵并未出庭,其代理律师到场。

近日,经法院审理后判定,二人签订的补偿协议及欠款说明书无效。

以案说法

经法院审理认为,廖女士与王先生系经婚姻登记的合法夫妻,其婚姻关系受到法律保护。小赵与王先生在王先生婚姻存续期间,多次在酒店入住同一间客房,且存在非法同居关系,既违背社会道德,也违反了法律规定。据此,法院判决,王伟与小赵签订的补偿协议及欠款说明书无效。

对此,律师表示,依照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中,社会公德是指人们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形成的共同的生活基本准则。因此,法院判决协议无效,是因为王伟与小赵签订协议这一行为是基于二者的婚外情,而婚外情既违背社会道德,也违反法律规定。

专家点评

婚外情危害家庭关系、破坏家庭和谐,违反社会公序良俗。而且,婚外情常常导致矛盾冲突,产生民事、刑事案件,损害社会稳定。因此,婚外情理当受到法律禁止和舆论谴责。  

本期案例中所反映的借款、补偿纠纷就是婚外情所引发的常见民事案件类型。这类案件大多有一个共同特征,就是婚外情人在同居期间或是分手之际,男方向女方写下借据或补偿协议,分手之后在追讨不得的情况下,女方以借据或补偿协议为依据向法院提起诉讼。  

这类由婚外情引发的民事案件既涉及到民法中民事活动的合法性问题,又涉及到民诉法中证据的审查认定问题。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而婚外情既违背社会道德,也违反法律规定,因此,此类所谓的情人补偿协议往往不具有法律效力,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同时,如果婚外情的一方以另一方写下的借据为依据要求偿还债务的,法官就应当依据诉讼法的要求,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不能仅仅依据借据就认定借款事实的存在。尤其是数十万元的大额借款,除了借据之外,一般还要有银行转账记录,否则就很难认定借款事实的真实性与客观性。  

在本期案例中,某公司老总范江,找了个小他18岁的情人,被妻子发现后和情人分手。分手后,情人带着借条告上法庭,索要剩余18万元“债务”。法官就是依据银行记录和其他证据,认定了借据的虚假性,驳回了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因此,仅仅依据虚假借据很难获得法官支持。  

家庭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夫妻负有相互忠诚的义务。在家庭伦理约束放松、价值观念多元交融的当下,希望人们保持定力,珍惜婚姻,充分认识婚外情可能带来的危害,自觉抵制包养情人等不良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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