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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涉外离婚诉讼管辖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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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专业婚姻家庭涉外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咨询网  阅读:

 当事人《结婚证》丢失或损坏的,可以持以下证件到原登记机关所在的区()民政局的婚姻管理机关提出申请补办《夫妻关系证明书》,并填写申请书。须持证件:1、本人身份证、户口本。2、结婚证丢失证明3、查档证明。(原登记机关或档案局出具)4、双方近期合影照片。

 

  据涉外离婚律师介绍,在不同的国家都会有属于自己独特的离婚诉讼范围,在我国也是如此,所以呢,我们有必要针对我国涉外离婚诉讼管辖权进行一下介绍:

 

  现将我国关于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权原则归纳如下:

 

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其国内法决定。

 

2.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应按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可受理此类离婚诉讼。

 

4.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5.在海外结婚并定居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6.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我国民法院有权受理。如果双方均为出国人员,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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