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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诉讼怎么进行委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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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专业婚姻家庭涉外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咨询网  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第17条、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既然他一直没有带过孩子,那么他就未履行抚养义务,你可以协商解决变更抚养权。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去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

 

  相关法律知识:

 

1、在国内的一方提出离婚诉讼,按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进行委托。

 

2、在国外的一方,可以不回国就委托律师办理离婚。

 

  离婚案件中的一方或双方,可以在不回国的情况下,委托律师代为办理离婚案件。但当事人必须向法院出具委托书和意见书,委托书和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亦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意见书包括同意离婚或不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要求离婚或同意离婚的,还要出具公证后的对有关财产的分割、子女扶养等的书面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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