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婚后与妻子签订协议,约定他个人名下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妻子提出离婚,王先生起诉要求确认其撤销赠与协议有效。记者昨天获悉,北京二中院终审驳回叶女士上诉,维持一审确认王先生撤销赠与协议有效的判决。
2003年11月23日,王先生与某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购买了位于本市丰台区的一套房屋。2005年9月,王先生与叶女士登记结婚两个月后取得房屋产权证,王先生为所有权人。2009年3月,两人签订协议书,王先生同意将该房屋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
2009年7月,叶女士到法院起诉离婚,后撤诉。次年2月,她再次起诉离婚。因房产问题发生纠纷,王先生诉至一审法院称,他与叶女士婚后感情不和,出于挽救婚姻的目的将婚前购买房屋约定为二人共有。鉴于叶女士起诉离婚,自己向她发出了《撤销赠与告知书》。因叶女士不同意撤销,仍提出分割房屋的要求,他请求确认自己撤销协议的行为有效。
一审败诉后,叶女士上诉至二中院。二中院认为,王先生曾与叶女士签订《协议书》,将涉案房屋由王先生单独所有约定为与叶女士二人共同共有,因当时双方并未离婚,故王先生这一行为实质属婚内赠与性质。王先生作为赠与人在房产变更登记前可以撤销赠与。后王先生向叶女士作出了撤销《协议书》的行为,且涉案房产也未发生权属变更,故王先生要求确认其撤销《协议书》之行为有效的诉讼请求合理有据,应予支持。(来源:中青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