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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后所得拆迁补偿款如何分割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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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 13917227080  阅读:

 

「疑问1」夫妻一方婚前房屋拆迁所得补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律师答疑:拆迁问题非常复杂,拆迁过程中既要考虑房屋面积又要考虑具体情况给予不同数额的搬家补偿费、设备迁移费、临时安家补助费、搬迁奖励费等一次性补偿费。

 

夫妻一方婚前房屋拆迁所得的补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属于拆迁货币补偿安置,由于货币补偿分为很多类,如房屋补偿款、搬家补偿费、设备迁移费、临时安家补助费、奖励性和一次性补偿费等。一般房屋补偿款应属于房屋所有权人个人财产。搬家补偿费、设备迁移费、临时安家补助费应归确因拆迁而搬家、设备迁移和临时过渡的房屋所有权人、同住人等。奖励费和一次性补偿费,一般应由拆迁时在被拆迁房屋内实际居住的人之间予以分割。若被安置人之间就补偿款分割达成一致意见,用补偿款购买房屋,则离婚时可以要求分割,若被安置人之间就补偿款分割未达成一致意见或未分割,你需要进行析产诉讼,而不能在离婚案件中要求法院一并予以处理。

 

「疑问2」夫妻一方婚前房屋的拆迁补偿款所购买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律师答疑:婚前为夫妻一方所有的房屋,婚后用所得拆迁补偿款全款购买房屋的,原则上属于原房屋所有权人的个人财产。但是拆迁款中包括了对家庭人口的补偿或有部分款项是补给家庭成员配合拆迁而给予的奖励,或拆迁安置的房屋中考虑了家庭成员的存在,以单位给予的补偿,由此而获得的该部分补偿款应为夫妻共同财产,配偶方应享有一定的份额。

 

若一方婚前的房屋拆迁,拆迁安置款不足以支付房款而加入夫妻共同财产一起购买房屋,则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实践中,对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是比较难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举证责任,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由于我国结婚登记时并不需要进行个人财产登记,因此,双方婚前财产的有无与多少,完全取决于个人举证的程度。事实上,由于夫妻财产的混同,这里的举证是非常困难的。因此,建议结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最好做个财产公证或约定,以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即使发生纠纷诉讼到法院,也能及时审理,不会出现举证不能或无法查实的后果。

 

「疑问3」夫妻一方婚前房屋拆迁后的回迁房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律师答疑:1、若婚前国有土地上的私房拆迁,安置时选择的是产权房屋补偿安置,虽然你的户口在被安置房屋内但你若不属于被安置范围,且你也不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则一般该房屋属于对方个人财产,你无权要求分割。

 

被拆迁的房屋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若婚前国有土地上的私房拆迁,安置时选择的是产权房屋补偿安置,且你也属于被安置范围,则该安置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分割房屋时,应当考虑房屋来源的具体情况予以分割。若被安置人有多人,对方擅自将房屋登记在其他人名下,侵犯你的权利,你可以提起析产诉讼维护自己的权利,而不能在离婚案件中要求法院一并判决。

 

2、若婚前集体土地上私房拆迁,安置时选择的是产权房屋补偿安置,但你不属于被安置范围,且你在被拆迁房屋内没有户口,也不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则一般该房屋属于对方个人财产,你无权要求分割。这只是对方婚前个人财产转化的一种形式。

 

被拆迁的房屋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不同于城市房屋,其所有权人的确定不能简单依据房地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记载的权利人来确定,因为集体土地的申请获批是以户为单位的,考虑申请人的家庭成员人数,最后由相应级别的政府确定面积的大小。也就是说,一般在申请建造房屋时已以自己的劳动收入用于家庭生活的,或者以自己的劳动作为建房的劳动投入的,也应当定为共同所有权人。若你属于被安置范围,则该房屋属于你们共同财产,离婚分割房屋时,应当考虑房屋来源的具体情况予以分割。若被安置人有多人,其中一方擅自将房屋登记在其他人名下,侵犯你的权利,你可以提起析产诉讼维护自己的权利,而不能在离婚案件中要求法院一并处理。

 

实践中很多人误认为,只要户口在被拆迁房屋内,私房拆迁时就一定能得到补偿,其实这是一种误解。虽然很多情况下在被拆迁的房屋内有户口一般属于被安置人,但由于实践中,很多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不列名各项补偿的具体数额,在协议中没有写明你是被安置人口时,你很难被认定为属于被安置人口,诉讼时你需要举证证明你属于被安置人口,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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