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结婚未共同生活 离婚要回彩礼获支持
【案情】
张男(经济条件尚可)与王女于2006年1月登记结婚,双方未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王女至今仍居住在娘家(双方没有共同的房子,也没有把财产衣服等东西搬到一起,当然,双方有时会在一起。
2006年3月,张男以感情不合为由,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要求与王女离婚,并返还婚前索取的彩礼2.6万元。
【审理】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双方自愿离婚,由王女返还张男彩礼6000元。
【解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婚姻家庭律师认为,对于双方没有结婚的,应当返还彩礼。已经结婚又离婚的,原则上彩礼不再返还。但两种特殊情况下,离婚后彩礼也应当返还。一是双方结婚后一直未共同生活的;二是因为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并且以绝对生活困难为判断标准。所谓绝对困难是指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本案张男经济条件尚可,给付彩礼并未导致其生活绝对生活困难,显然这一条件不符;但如双方未共同生活,则王女就应予以返还彩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