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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官司选法院也要“敲”对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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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咨询网  阅读:

 

   近年来,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推动了人口及劳动力的快速流动,夫妻双方往往具有多处住址,离婚打官司应该找哪家法院的问题也随之而来,这种情况下,“敲”对法院的门,不仅能够减轻当事人的诉累、迅速高效地结案,也能为人民法院下一步的审理、执行提供便利。

 

  在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案件中,就遇到了管辖权争议。小丽家住北京市房山区,工作之后认识了家住内蒙古自治区的北漂一族小强,2005年相识后,二人很快坠入爱河,200612月结婚,2013年二人在北京房山区购买了房子,并很快迎来了自己家庭的小成员,生活幸福而美满。然而,随着婚后了解的不断深入,双方感到生活的矛盾不断增大,导致长期分居,最终小丽将小强诉至房山法院,要求解除与小强的婚姻关系。

 

  在答辩期内,小强向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申请,小强认为自己的住所地是内蒙古,201512月以来由于公司业务往来,经常居住在河北省,理应由河北省的法院进行管辖审理。

 

  针对管辖权异议,小丽则表示,小强已实际离开内蒙古一年以上,其经常居住于北京,故一审法院具有管辖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对公民提起的诉讼,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当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小强已经离开居住地,20131月开始居住在北京市房山区,可以认定小强经常居住地在北京市房山区,至于其主张的201512月以来由于公司业务往来,理应由河北省法院系统进行管辖的主张,一审法院认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当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小强是201512月以后才居住在河北省,并未连续居住1年以上,所以一审法院享有管辖权。

 

  后小强不服该裁定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原判,理由为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案件管辖权有特殊规定可更多选择

 

  ■以案释法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一审法院虽然和二审法院作出了相同的裁定,但是裁判的思路却并不相同,本案中出现了3个不同的有可能进行管辖的法院,内蒙古是小强的身份证地址,北京是小强和小丽婚后所住的地方,河北则是小强离婚起诉前一段时间居住的地方,遇到这种情况,究竟哪个法院具有管辖权呢?

 

  法官解释称,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对于我国民事案件管辖权的一般规定,也就是“原告就被告”的原则。

 

  根据具体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在我国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相关解释中则作出了有关离婚案件管辖的特殊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对于夫妻双方均在住所地生活的,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应该适用“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由被告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当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则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应当注意的是法律规定的是“可以”,对此法律并没有作出硬性的规定,如果原告方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方离开住所地后,在暂住地连续居住超过一年的,也可以向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原告一定程度上具有选择权,本案中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差别的关键在于小丽的答辩意见,小丽主张“小强已实际离开内蒙古一年以上,其经常居住于北京某区,故一审法院具有管辖权”,所以二审法院将适用法律改为民诉法解释关于离婚案件管辖的特殊规定,支持了小丽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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