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男方借给女方10万元与人合伙开餐馆,还出资22.2万元用于炒股,在股市被套后,男方又出资10万元补仓。后双方感情破裂,男方多次向女方催讨借款及利息未果,遂将女方告上法庭。一审法院认为案涉42.2万元属民间借贷,判令女方偿还42.2万元及利息。二审认为,从双方QQ和微信聊天记录看,并不能证明女方用于炒股的32.2万元为借款,更符合双方共同炒股的投资款,改判仅需女方偿还开餐馆的本金10万元和利息。
一审:大额资金不符一般消费支出女方还42.2万
2014年4月,薛某(女)和李某(男)在朋友聚会上相识,一个月后确立恋爱关系。男方称,恋爱期间女方向其借款10万元与人合伙投资开餐馆,并借款22.2万元用于炒股,在股市被套后又向其借款10万元进行补仓。后双方感情破裂,男方多次向女方催讨42.2万元及利息未果,遂将女方薛某告上法庭。
女方在法庭上称,两人没有签订任何借款合同,也未就借款事宜另有约定,李某提交的银行转账凭证也没有附言备注是借款。款项的发生大多用于恋爱期间的共同消费支出及李某为自己支付的消费支出,还有一部分是对自己的赠与。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向薛某转账为大额资金,不符合一般的消费支出,薛某在微信中也用“没钱还你”、“打欠条”、“是你的钱”等词汇表明双方为借贷关系。李某在向被告薛某交付42.2万元款项时并没有明确赠与的意思表示,且薛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因此认定涉案42.2万元款项属于民间借款,判薛某偿还李某借款本金42.2万元及利息。
二审:争议焦点为款项是否属于民间借款
本案最后一笔款项10万元发生于2016年1月8日,结合双方2016年1月5日的微信聊天记录,李某说“你跟证券绑定的账号是哪个银行,等市场稳定我想转些钱进去帮你把成本降低,回本后转回给我即可。”因此,这笔款项更符合薛某主张的是李某自行补仓的行为特征。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2014年12月4日至2016年1月8日李某分多笔给薛某转账合共42.2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上述款项是否属于民间借款。二审期间,薛某和李某又提交了微信、QQ、短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和证券交易明细等新的证据。
结合双方短信、QQ及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二审法院认为李某可自行操作薛某的股票账户,且会告知薛某应购买何种股票,甚至知晓薛某的账号密码。
在聊天记录中,薛某虽承认“还钱”“写欠条”等字眼,主张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但该事实发生于双方对案涉款项争执,恋爱关系存在裂痕期间。从女方微信聊天的语气和庭审的陈述可以看出,更多是出于世俗的无奈和压力及女性对其自尊的维护。
关于2014年12月4日、2014年12月16日转账的合计10万元的性质,薛某提供的证据并不能显示开餐厅的10万元是李某赠与的款项。同时,二审期间,薛某亦未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予以证明其主张,故原审法院认定该笔10万元款项为借款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确认。
关于2015年5月26日至2016年1月8日分6笔合共转账32.2万元的性质问题,李某所举证据并不能证明该款项为借款,更符合双方共同炒股的投资款。故广州中院改判薛某仅需偿还10万元的本金和利息。
法官说法
恋人间民间借贷或
共同投资常有发生
广州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韩方法官表示,由于恋爱关系的特定人身属性,法院不能还原当事人双方恋人身份生活期间的真实交往过程,也不能推测出当事人双方各自对待恋情的品格全貌。但可以确定的是,正常的恋人身份生活是以满足男女情感的相互需求而确立的,这种需求建立在相互自愿的基础上,不可避免地涉及人身关系的交融和财产关系的往来。
如将自愿付出包括财产性付出单独抽离出来,作为一项可计算的交易,会毁损恋人身份生活的相互自愿性基础,把本应由道德调整的事务误划入法律调整范围,不符合现代社会提倡和弘扬的恋爱价值观。
对于恋人来讲,作为现代社会中的民事个体,恋人之间发生民间借贷关系或者共同投资关系亦常有发生,但鉴于双方的特定人身关系,对于双方之间关系的判定需根据证据确定,在无确实证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根据其事实的外观特征及社会经验法则作出判断,将自愿性财产付出和民间借贷或共同投资明确区分开来,既要提倡健康的恋爱情感又要维护正常的财产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