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和妻子都是新疆人,是大学同学。早年在小镇就是同乡,大学毕业之后,按照当地习俗,两人就在家乡把婚事给办了,也在新疆老家进行了登记。成家之后,两个人为了改善生活质量,共同来到上海工作,随着财富的增加,两个人的感情却出现了问题,双方都觉得对方和自己性格不合,都同意离婚,也达成了离婚协议,对于财产分割和儿子的抚养问题也都有了一致的意见,但是当两人来到上海的民政局要求离婚时,却被告知由于双方的户口仍然在新疆,结婚登记也在新疆,应该回到新疆办理离婚登记,不能在上海办理。这可使小夫妻觉得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了,难道好聚好散的事情也要千里迢迢赶回老家吗?
民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回答,对于张先生的这种情况,根据《婚姻登记条例》,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因此,通过协议离婚方式离婚的,男女双方身在异地他乡,必须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如果双方均在外工作,不在其中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则双方均必须回到其中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如果要免去这种麻烦,可以到法院进行诉讼离婚,夫妻二人此时纳了闷,到上海工作多年,虽然户口仍然在新疆,但是对于离婚的问题已经都达成了协议,还要舟车劳顿地回到新疆办理,倒是没有达成离婚协议的,可以不回老家办理,通过诉讼在上海办理,两者存在这么大的区别吗?
【案例分析】
问题:夫妻两人都不在原籍工作生活,离婚一定要回户口所在地吗?
分析:案例中张先生夫妇的情况,并不是一定要千里迢迢地回到老家。我们的《婚姻法》规定,离婚有两种途径,一种是协议离婚,一种是诉讼离婚。《婚姻登记条例》和《民事诉讼法》对于两种途径离婚的办理地点规定不同,我们完全可以做一下变通。
协议离婚,也就是离婚双方对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事项达成一致情况下,夫妻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因此,通过协议离婚方式离婚的,即使男女双方身在异地他乡,也必须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如果双方均在外工作,不在其中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则双方均必须回到其中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协议离婚手续。
诉讼离婚,是男女双方通过诉讼方法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途径。如果有一方不同意已婚,或者对于财产和子女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就要诉诸法院。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当事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但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一可以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也可以向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原告可以向现在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因此,双方在异地办理离婚,如果满足在居住地居住满一年的条件,采用诉讼离婚方式而不须回到原籍登记机关办理。所以说,本案中,张先生可以按照诉讼离婚来处理,比较省时省力。
【律师总结】
随着人才流动性的加强,现代人的户口和居住地分离的情况相当普遍,随着这些流动人口的增多,他们的婚姻问题也越来越被重视。由于《结婚登记条例》的限制,如果双方的户口都不在居住地的,想要办理协议离婚是必须回到原籍的民政部门办理的,这势必带来很多的麻烦,对于当事人来说,也是很不经济的一件事情。所以,一旦发生异地的离婚问题,想要省去麻烦和奔波,可以选择走另外一条途径:诉讼。虽然双方已经达成一致协议,但是通过法院解决离婚问题仍然是不被法律禁止的,当事人之间可以做一个变通,先向法院起诉,在调解过程中达成一致协议,同样达到离婚的目的,也省去了长途奔波的麻烦。
随着经济及观念的不断发展和更新,人们向往都市生活,外来人群不断涌人,作为国际大都市的上海,情形尤为显著。因此,上海市法院系统在办理相关非沪籍人员异地协议离婚事项时,不断尝试、不断创新审判模式,对双方已达成离婚协议的当事人,交由法院速裁庭处理,当事人只要按要求准备齐全相关材料,当庭即可解决。虽经诉讼途径解决,但这并不意味着就将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时间及诉讼成本,相反,可能比双方回婚姻登记地办理协议离婚更为便捷。若当事人遇有上述情况,不妨到当地法院立案庭咨询,先进便民的司法实践经验应被广泛适用。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5)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1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