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陈某向丁某借款,因无力偿还遂擅自与丁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陈某不幸去世,妻子韩某要求丁某返还房屋,丁某拒不归还。近日,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判决丁某返还房屋。
据了解,陈某与韩某系夫妻关系。陈某于1998年在某街道758号自建商铺一间,并于1999年办理了房产证,登记在陈某名下。2003年3月,陈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丁某借款人民币30000元,后陈某因无力偿还借款,遂于2004年3月3日与丁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将夫妻共同所有的758号商铺作价39998元,出售给丁某,双方在协议中另约定陈某在2005年3月前可以以同等价格买回,超过2005年3月,就以协议约定为准。协议落款有丁某、陈某、韩某的签字,但韩某的签字经鉴定并非其本人所签,韩某也未授权他人代其在协议中签字。协议签订后,丁某另补了9998元给陈某,陈某将店铺交付给丁某使用,并一直由丁某发租至今,但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005年3月1日,陈某去世。2016年3月23日,韩某以遗产继承的方式在万载县房管局对758号商铺办理了新的产权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商铺系陈某与韩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建,应属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陈某擅自将夫妻共有房屋出售给丁某,且未提供韩某同意对该共有房产进行处分的书面意见或授权陈某对该房产进行处分的委托手续,陈某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事后韩某对案涉房屋的出售亦拒绝予以追认,故本院对该份《房屋买卖协议》的效力不予认定。虽然丁某购买店铺时系善意购买并支付了合理价格,但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不符合善意取得条件,故对韩某要求丁某返还758号商铺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丁某由此遭受的损失,其可另行主张。因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