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原告经人介绍于1990年入赘被告家,双方按民间习俗举办婚礼后即以夫妻名义同居,至今未补办结婚证,无子女。婚后,双方感情不合,经常争吵,经本院2009年10月调解和好后,至今仍没有共同生活,现原被告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被告提出,原告应偿还所有债务并补偿给被告帮助款才同意离婚。
法院观点:被告因患病而付出了大量费用,且原告也承认被告第一次花费了4万多元的医疗费用,结合当地的经济情况,被告因患病导致生活困难的事实,本院可以认定。被告经济困难,符合《婚姻法》规定需要帮助的情形,但被告要求原告一次性支付经济帮助金5万元过高,本院结合2010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及被告实际情况,酌情确定经济帮助款为1万元。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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