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张先生原在北京一事业单位工作,王女士在机关供职,双方均系再婚,共育一子一女,后因故有矛盾,张先生赴英国工作定居,并携子女同往,双方因离婚问题协商不成,诉讼。
案情分析:
1、是不是能判决离婚呢。 按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就离婚问题,如双方协商成功,就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债务承担问题达成协议,可去一方户口所在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由于一方当事人无法去国内的民政局,则只能诉讼,如果你的代理律师与对方达成协议,也可以起诉,在诉讼中根据双方协商结果由法院出具调解书或是按调解内容判决。 如双方协商不成,可诉讼解决。你应该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破裂,并可委托律师代理案件。 婚姻法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另外,最高法院也有相关司法解释,列举了有关可以判决离婚的条件。这里不再赘述。2、子女抚养怎么解决。 子女抚养其实是相当复杂的问题,可看多方面的条件,如子女生活环境、父母抚养能力等,且各地法院可能也有相关自己掌握的内容成文或不成文标准,如有可能可在诉前与律师详谈,制定适当策略,以争取达到你的要求(是争取子女抚养权或是不要子女抚养权)。当然按目前的法律规定,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要给抚养费,按实际情况,给付方式可以是定期,也可以要求一次性给付,毕竟出国人员是特殊情况,给付抚养费一次结算是有利于子女利益的。3、财产分割,可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提出。 《婚姻法》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4、过错赔偿。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5、以上有关诉讼请求,您必须提供有关证据,当然可委托律师为你取证。 按《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另外,根据有关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证据如果在国外取得,则必须办理有关的公证、认证手续才能在国内使用。
审判结果:
法院判决离婚。
法律依据:
婚姻法相关规定: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