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杨某经人介绍与一位自称为“何某”的女子相识。双方于2004年12月到南京市江宁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申请办理结婚登记。杨某与“何某”二人向婚姻登记处提供了身份证明、户口薄等证明材料。区民政局对二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并询问了有关情况后,给予结婚登记,并发给双方“宁江结字0104—7244号结婚证”。后来“何某”与他人从杨某处骗得数千元后,不知去向。公安机关侦查发现,“何某”是一诈骗团伙成员,通过与受害人结婚的途径,骗取钱财。其与杨某办理婚姻登记时冒用他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该诈骗团伙成员部分已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杨某向区民政局申请,要求撤销“宁江结字0104—7244号结婚证”,但区民政局未予撤销。
法院观点: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民政局是具有依法履行婚姻登记行政职责的机关。其在为原告杨某及自称为“何某”的女子办理结婚登记时,对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明及常住户口登记薄等证明材料已根据规定履行了相应审查义务。杨某以自称“何某”的女子是冒用他人身份证明与其进行的婚姻登记为由,要区民政局撤销发给原告的结婚证,缺乏法律依据。但现因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与杨某结婚登记的女子“何某”冒充他人姓名,并提供了虚假的身份证明、常住户口登记薄和其他虚假证件、证明材料,骗取了结婚证,该登记行为因当事人的欺骗而作出,因而应认定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