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例视角:婚姻登记瑕疵的救济途径及其对婚姻效力的影响
2、案例简介:1997年12月胡加招与张明娣相识,直至2001年10月在胡加招之母郑松菊同意并主持下于胡加招家中举行了订婚仪式。举办订婚仪式后,胡与张二人共同到上海去发展,几年下来,积累了上亿身家。期间,2001年11月11日办妥婚姻状况证明后,胡加招与张明娣双方于2002年2月19日亲自到家乡浦歧镇政府办理结婚登记。因张缺少婚前体检证明、胡的离婚证书等手续不全,婚姻登记员不给办理,后经浦歧镇林登见书记同意补办手续,但因时间关系当日未来得及办理。后由胡加招的堂兄胡加定代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张明娣与胡加招领取了结婚登记证。婚后双方生育一女。2002年10月21日胡加招不幸因病过世。张明娣和婆婆郑松菊在分割遗产时出现分歧,婆婆郑松菊一举将张明娣告上了法庭,要求确认胡加招和张明娣的婚姻无效。随后婆婆郑松菊又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乐清市民政局颁发给胡加招、张明娣的结婚证。该案一审时,乐清市人民法院以该结婚登记违法为由,作出了撤销的行政判决。二审,上诉人张明娣代理律师的为著名行政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导师张树义教授;担任胡母郑松菊代理律师的为著名行政法专家、浙江大学副校长胡建淼教授。南北两大行政法学大腕温州“斗法”,论辩激烈。胡建淼等人认为,婚姻登记机关在胡加招、张明娣未亲自到场情况下办理结婚登记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胡加招之母对此有诉的利益,有起诉的资格。张树义等人认为,结婚登记虽确实存在瑕疵,但仅为行政程序上的违法,并非实质性违法,并无婚姻法上婚姻无效的情况,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民事权利,结婚登记不得撤销,且胡加招之母非属婚姻当事人,并无起诉的资格。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婚姻登记行为在程序上存在违法事实,但该婚姻登记行为不具有撤销内容,该违法事实是因婚姻登记机关的行为造成的,撤销该婚姻,会将因婚姻登记机关过错造成的后果转由婚姻当事方承担,明显不公。2005年12月,终审判决,认为结婚证书有效。
3、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四十六条 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婚姻登记行政案件原告资格及判决方式有关问题的答复(2005年10月8日 法[2005]行他字第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