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原被告原为夫妻关系,于1999年12月登记结婚。2004年7月被告与厦门某公司签订合同购房一套总价23万余元,办有按揭手续。2007年12月经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但以“诉争房产的处理可能涉及抵押权人银行的合法权益,当另行处理”为由,没有分割诉争房产。原被告离婚后,诉争房产由被告居住使用,至今尚有贷款余额7万余元。原告于2010年2月诉至法院,请求:平均分割房产,判决诉争房产归原告所有,同意补偿被告50%市场评估价;夫妻双方共同债务55万元由原被告共同负担。被告主张: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其他共同财产债权25万元及现金、自建房一套应一并分割;共同债务29万元应由双方共同承担;双方关系破裂主要过错是原告与第三者婚外同居造成,分割共同财产时原告就不分或少分,并将诉争房产判归被告。庭审中双方同意诉争房产按每平方米5500元计。
法院判决:本案被告长期居住诉争房产,户籍也落在诉争房产,房产的所有权应归被告为宜。从照顾女方权益原则出发,本院酌定诉争房产应按原告和被告4:6的比例进行分割,被告应给予原告诉争房产40%的价值的补偿。另外,婚姻过错问题及双方诉争的其他债权债务问题,因证据不足,本案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