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原告郭建军与被告马丽丽于1995年8月登记结婚,2006年10月开始分居。双方均同意离婚。双方于2001年8月以70000元的价格从某拍卖公司取得房产两处,为:博山区东关街9号营业房一处(评估价值8.4万元)、博山区东关街6号营业房一处(评估价值6.7万元),两处营业房均未向房管部门办理所有权登记,未到得权属证书。
【法院观点】
对于两处房产的分割,双方不能协商一致,而两处房屋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因此不能确认其权属,只能由原、被告分别使用。综合考虑上述的价值,由原告使用博山区东关街9号营业房、被告使用博山区东关街6号营业房较合适。原、被告取得上述两处房屋的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诉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