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知购买的车辆系测试用车后,刘先生将某旧汽车销售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车款。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旧汽车销售公司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解除双方合同,旧汽车销售公司返还刘先生30余万元购车款的判决。
2015年7月13日,刘先生与旧汽车销售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30余万元购买旧汽车销售公司的一辆宝马汽车,旧汽车销售公司承诺并保证所售车辆相关信息准确真实、手续齐全有效。后双方办理了机动车过户手续。同年11月11日,涉案车辆因涉及娄某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被公安机关扣押。
后刘先生诉至一审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旧汽车销售公司返还购车款。
一审法院审理中,依法向公安机关调取了涉案车辆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该宝马汽车无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未经过国家备案登记,该车系宝马公司用于测试的车辆,完成测试后该车部分零部件性能已经下降或丧失,导致整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无法继续正常使用,不符合新车出厂技术标准要求,为不合格产品。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旧汽车销售公司不服,上诉到北京市二中院。
北京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旧汽车销售公司与刘先生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签约各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
案件中,刘先生支付购车款后,旧汽车销售公司应当向刘先生交付符合相关质量要求的车辆。现刘先生提交的公安机关扣押决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足以证明涉案车辆系宝马公司用于测试的车辆,不符合新车出厂技术标准要求,为不合格产品,同时涉案车辆现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因此,旧汽车销售公司在《协议书》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该违约行为致使刘先生购车的《协议书》的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据此,北京市二中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