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普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双方一直把官司打到了中院,最终法院不仅没有支持赔偿请求,还对肇事者和被撞者进行了处罚,到底有何蹊跷?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黎某的诉讼请求。此外,二中院认定黎某与王某的行为构成诉讼欺诈,对参与制造虚假诉讼的黎某、王某、齐某作出处罚决定,对三人分别罚款1万到3万元。
“车祸”暗藏玄机
2016年8月,一审法院受理了一起看似普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2015年8月13日下午4点左右,王某驾车行驶至青浦区某路时撞倒了正在步行的黎某,导致黎某受伤。事故经交警认定,王某负全部责任,黎某无责任。因协商未果,黎某将王某以及王某车辆的保险公司一同诉至法院。庭审中,双方对事实均无争议。故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黎某7万余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 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黎某1万余元。
然而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却向二中院提起上诉,指出本案的事故并未实际发生,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为此,保险公司向二中院提供了医院诊断报告、费用清单、医疗保险个人交易明细等材料,证明黎某在2015年8月12日,即事故发生前一天便因右内踝骨折至医院就诊。保险公司还提供了“肇事”车辆的保单,其保险期限为2015年8月13日至2016年8月12日,“事故”就发生在保单生效的当天。
这些证据引起了承办法官的高度重视,二审开庭时,法庭对黎某进行了询问,黎某承认,2015年8月11日下午,案外人齐某驾车在虹桥机场附近将其撞伤,当时双方商量进行私了。8月13日,齐某带着王某和黎某一起去青浦,并打电话报警称发生交通事故,交警到现场后,黎某根据齐某的要求对警察说是王某倒车过程中压到自己的脚,交警因此出具了事故认定书。之后为赔偿事宜,黎某自行聘请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黎某表示,事先并不知道齐某驾驶的肇事车辆的投保情况。
为此,法庭传唤案外人齐某到庭。齐某到庭陈述,2015年8月11日其与黎某发生了交通事故,当时觉得问题不大,因此商量私了。8月12日,他发现肇事车辆的商业险脱保,于是向保险公司购买了保险,保单生效时间为8月13日。买好保险后,他打电话约黎某第二天一起去青浦,想报警让警察来做个交通事故的笔录,黎某同意了。8月13日三人来到青浦,于是便发生了开头的一幕。
诉讼欺诈被处罚
二中院经审理查明,黎某因在他处受伤,于2015年8月12日至医院检查,检查结果为右内踝骨折。2015年8月13日,黎某、王某与案外人齐某在青浦区打电话报警,谎称在该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黎某受伤。后黎某就医对右内踝伤情进行治疗。2016年8月,黎某诉至原审法院,要求王某、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二中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据客观事实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虚构事实的,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案中,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黎某伙同王某及案外人齐某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欺骗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并据此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而王某并非导致黎某受伤的实际侵权人,黎某所主张的交通事故也未实际发生,故黎某诉请要求王某及保险公司进行赔偿并无事实依据,不应予以支持。原审法院判决所依据的事实并非客观,依法予以撤销。
同时,二中院认为,齐某、黎某、王某的上述行为属于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方式侵害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情节恶劣,严重妨碍了民事诉讼的正常秩序。黎某与王某的行为构成诉讼欺诈,二中院予以严厉谴责,并对参与制造虚假诉讼的黎某、王某、齐某作出处罚决定:对齐某罚款3万元;对黎某罚款1万元;对王某罚款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