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简单的交通事故赔偿,却因为鉴定报告中认为“交通事故导致的外伤只是原告九级伤残的次要因素,外伤参与度拟为30%”,导致保险公司只愿支付所有赔偿额的三成。
可是受伤的张大妈也很郁闷,自己的确颈椎长期不适,但从未去看过病,要不是遭遇交通事故,何至于病情突然加重以致要进行手术治疗?
遭遇交通事故
导致九级伤残
2010年11月的一天,60岁的张大妈骑电动自行车出门,在路口被一辆小轿车撞倒,经交警部门认定,小轿车驾驶员程立文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当日,张大妈被送往医院进行急诊治疗,当天并未住院,但此后由于受伤部位一直疼痛,甚至几次出现上肢麻木的情况,她一直在各家医院奔波检查和治疗。
2011年4月27日,张大妈到长征医院住院接受了手术治疗。2011年9月,经相关鉴定机构鉴定,张大妈在自身颈椎退变的基础上遭交通事故外伤,遗留颈部活动功能障碍,评定为九级伤残,同时确定休息期为180日至210日,营养90日,护理120日。
有了这样的鉴定,张大妈就准备据此向负事故全责的对方索赔了。
赔偿数额打折
未能达成一致
原以为是一起简单的索赔,没想到鉴定结论中的一句话却引来一堆麻烦。
鉴定结论中提到:“交通事故导致的外伤只是原告九级伤残的次要因素,外伤参与度拟为30%”。
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认为,根据这样的结论,他们只能按30%来确定赔偿金额。而张大妈认为,自己颈椎虽长期有不适感,但从未因为颈椎病而去医院治疗过,如果其他的赔偿项目要按参与原因打折她还能理解,但9万元的医疗费也要她承担部分是她和家人想不通的。
因为与保险公司和肇事人无法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张大妈的子女找到了上海交通事故律师代理此案。
法院开庭审理
对方坚持己见
该案起诉到法院之后,法官很快组织了开庭。
我方在法庭上提出了9万元医疗费、12万元伤残补偿金、3600元营养费、4800元护理费、18000元误工费、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和5000元律师费等共计25万元的赔偿诉请。
除了对部分金额稍有异议之外,大部分赔偿项目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并未提出异议,但保险公司代理人始终坚持认为,交通事故在原因形成中的参与度仅有30%,所以所有赔偿项目都要按这个比例打折计算。
结合案件情况
分析因果关系
关于鉴定报告中的这句话及它的法律含义,我给出了如下意见:
虽然鉴定结论认为交通事故导致的外伤只是原告九级伤残的次要因素,外伤参与度拟为30%,但这仅仅是病理上的因果关系判断。
生活常识表明,尽管颈椎退变是中老年人群中普遍存在的现象,但发展成病并严重影响生活的只是少数人,大多数人只是在劳累之后有颈椎酸痛感,而基本的劳动、生活不会受到严重影响。
这次交通事故发生前,张大妈并无明显病症,从未因颈椎疾病到医院治疗,如果不是发生交通事故,她很可能象大多数正常人一样一生都不发病。
因此,原告自身的疾病因素仅仅是内在原因,交通事故才是导致她损害后果最终显现的必要条件。
我们承认如果原告自身没有颈椎方面的疾病,那么她因为这次交通事故造成的身体损害会恢复得更好,但从法律的因果关系而言,假如没有这次交通事故,原告就根本不会受伤,也就谈不上恢复好坏的问题,所以这次交通事故就是原告有损失的直接原因。
诉请得到支持
获赔十九万元
为了支持我的观点,我还提交了一份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类似案件的审判案例,该案例曾作为经典案例被出版。
最终,法院在判决中全额支持了我方提出的医疗费、交通费、物损费、律师费、护理费,按照证据适当调整了误工费、营养费,只是在伤残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这两项上考虑了鉴定中关于事故参与度的结论,支持了50%,最终的赔偿金额达到了19万元。
判决下来后,保险公司和肇事方都没有上诉,这个结果已经远远超过了我的委托人原本的期望,因此他们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