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夜,江女士在自家小区正准备同女伴外出,倒车时不慎与停放的旁车相撞,其丈夫李先生闻讯赶来帮忙处理事故。在次日交警调查和保险公司报案中,李先生均称自己为驾驶人。几天后,保险公司再次向李先生了解情况,却得知实际驾驶人为他妻子。保险公司认为李先生故意隐瞒事实,符合“伪造现场”情形,因此拒绝理赔。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先生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合同约定和保险法规定,驳回其全部诉请。
“顶包”后申请保险理赔遭拒
李先生和江女士夫妻俩居住在浦东新区康桥路某小区内。2015年5月16日23时10分许,江女士在小区内驾驶公公李老伯的轿车准备外出,在倒车时不慎与案外人王先生停放的轿车相撞,导致两车受损。次日交警部门调查事故情况时,李先生称自己是驾驶人,交警部门认定李先生负事故全责。
因李老伯曾为该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后一家人向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保险理赔。
当保险公司派员了解情况时,李先生才告知事发时实际驾驶是其妻子江女士,当时一同坐在车上的还有江女士的一位女伴。李先生表示,因家中关于车辆的事情均由他操办,妻子并不熟悉,故由他代为处理事故。保险公司核实后认定,因肇事车辆的实际驾驶人与报案信息不符,故只同意在交强险部分赔付李先生2000元,其余拒赔。李先生只得先行赔付王先生修车费6500元,并花2.6万元维修了自家车辆。
为此,车主李老伯向浦东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付车辆维修费3.05万元。
车主违约理赔诉请被驳回
法庭上,李老伯称,其子李先生因失误导致交警错误认定驾驶人。但在向保险公司报案时,李先生曾告知驾驶员是妻子江女士,并未隐瞒事实。因事故损失是实际存在的,且免责条款并未提示说明对该种情形不予理赔,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付责任。
保险公司认为,李先生在向保险公司和交警报案时均称驾驶员为其本人, 《出险车辆信息表》 也显示报案人和出险时的驾驶员均为李先生。故保险公司认为李先生谎报驾驶人,符合免责条款规定的“伪造现场”情形,属于免赔范围。
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条款约定,“保险机动车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应当采取合理保护、施救措施”。所谓“保护”即保护事发现场,不仅指保护车辆被撞击的状态,还包括对驾驶员在事故发生时生理、精神状态的保护,以便确定驾驶员驾驶时的状态是否属于免责情形甚至属于违法。结合事情发生于周六晚间驾驶人江女士与其女伴一同出行,故保险公司对江女士驾驶状态产生怀疑并非完全没有依据。即便李先生没有故意隐瞒,不属于“伪造现场”,但其行为直接导致保险公司对江女士的驾驶状态无法查证,进而难以认定事故性质,李先生对此存在过错,违反了保险合同的约定。
此外,保险法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现并无证据证明李先生在事发时如实告知了实际驾驶人为江女士,故有违法律规定。
近日,浦东法院开庭宣判,驳回李老伯的全部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