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离婚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由于证据不充分,驳回原告姜先生的离婚请求。
姜先生与何女士分别就读于北京和上海的名牌高校。毕业后,两人先后回到海安县的老家,如愿考取了公务员。2007年,两人经朋友介绍相识,相似的经历让两个年轻人有了共同语言,他们很快相恋,并登记结婚。
2008年,何女士生下儿子小冰,夫妻俩告别了从前轻松的生活。孩子出生后,何女士忙着给孩子喂奶、哄孩子睡觉,可姜先生在家却沉迷于手机游戏,何女士因此经常抱怨,夫妻俩摩擦不断。2010年春节期间,夫妻俩又因小事起了争执,心灰意冷的何女士脱口而出:“离婚!”姜先生也厌倦了争吵,当即写了一份离婚协议。双方约定,孩子跟何女士一起生活,夫妻俩没有共同财产可分割。
协议签订后,姜先生和何女士都没主动提出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并且不再提及此事,日子就这么悄悄地过着。
一晃到了2015年12月18日,这一天是小冰7岁的生日。何女士向单位请假,计划着一家三口去游乐场玩,可姜先生却以陪客户应酬为由,拒绝了妻子的提议。因为这件事,夫妻俩再次争吵、冷战。当天晚上,姜先生走在大街上,越发感觉这段婚姻无趣,再次萌生了离婚的念头。
然而这一次,何女士却不同意离婚。随着年龄增长,何女士已不再像以前那样追求完美的婚姻。在她看来,夫妻争吵太平常了,怎能一吵架就离婚呢?姜先生却想早日摆脱这段婚姻,得知妻子不同意离婚后,便翻箱倒柜找出了当初的离婚协议。
随后,姜先生告到了海安县人民法院,他认为多年前何女士已先提出过离婚,两人还签订了离婚协议,最近一段时间两人频繁争吵,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法院依照协议判决离婚。
法庭上,何女士辩解说,离婚协议是一时冲动所签,她坚决反对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姜先生与何女士虽有多次争吵,但两人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姜先生仅凭几年前一张离婚协议,主张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证据不充分,遂判决驳回了姜先生的离婚请求。
姜先生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连线法官
办理手续后离婚协议才生效
拿到法院判决后,姜先生很不理解,当初他与何女士自愿达成离婚协议,两人又签字确认,白纸黑字写在那里,怎么是无效的呢?
“人们常认为签订离婚协议就像签订合同一样,只要离婚双方自愿,法院就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来作出判决。实际上,这种认识是有误区的。”一审法院承办这个案子的法官孙翠燕介绍说,离婚协议与一般的合同不同。签订合同要遵守合同法,只要双方自愿,便不能轻易反悔。但离婚协议的内容除了包含分割财产,还涉及到夫妻这种特殊的人身关系,涉及夫妻权利义务的终结、子女的抚养等,所以不能单纯凭一纸协议来处理。
孙翠燕介绍说,不少夫妻在闹矛盾离婚时,费尽心思签订离婚协议书,认为只要签好了离婚协议书,就能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完成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项。其实,离婚协议书只有双方在民政部门或法院办理了离婚手续后才能生效。在办理离婚手续前,只要夫妻有一方反悔,离婚协议就不发生法律效力。法院审判时,也不会根据离婚协议书的内容作出判决。因此,在这个案子中,姜先生持离婚协议书要求离婚,何女士是有权反悔并反对离婚的。
法院审理时,会参照双方提供的证据、当庭陈述等情况,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有时,夫妻一方有过错,出于愧疚往往会自愿达成离婚协议书,并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方面作出一些让步,但是不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不能算数。所以一方即便拿到了条件优厚的离婚协议书,也不意味着掌握了财产分割的主动权。不过,离婚协议书里记载的内容,可作为夫妻感情及财产状况的相关证据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