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陈某万没想到,妈妈去逝前通过缔结遗言把房产让她承继,并且该《遗言》还通过律师见证,可妈妈去逝后她去处理房产的过户登记时,却被奉告必须有通过公证的《遗言》才干处理。害得她数次奔走于市、区两级主管部门之间。
陈某的妈妈陈老太太现已80岁了,老伴早逝,膝下一儿一女。她一向和女儿(已离婚)在一起日子,并由女儿照顾起居。陈老太太在本市某区有三十七平方米的自个产权房屋一处,她的最大愿望就是在自个百年之后把房子留给女儿。
2002年4月29日,陈老太太已沉痾卧床,无法执笔书写遗言,但头脑认识清晰。她历来信任法令、信任律师,所以让女儿去找律师为自个代写遗言。当日下午三时,我律师事务所两位执业律师来到陈老太太家里,白叟口述了遗言内容,由一位律师代书,经宣读,白叟认为《遗言》内容和其陈说共同,当即签字并按手印承认,两位律师在“代书人”、“见证人”处签字。
此后,该律师事务所又出具了《遗言见证书》:陈老太太“口述遗言内容时具有彻底民事行为能力,处置其遗产行为系实在意思表明,且不违背法令及社会公共利益……处置自个房产的《遗言》合法有用,具有法令效力。”至此,有了代书《遗言》和律师所的见证书,母女俩总算放了心。
两个月后陈老太太去逝。陈某万没想到,当她到区房产局处理该承继房产的过户登记时,却被奉告:按他们的政策规定,只承认公证处《公证书》的法令效力,必须有通过公证的《遗言》才干处理。但白叟已逝,遗言公证底子再无法补办,陈某一时不知如何是好。
案情分析:
那么,房产局关于“必须有经过公证的《遗嘱》才能办理继承房产过户”的说法是否有道理呢?显然是没有道理的。
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公民可以订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订立遗嘱可以采用公证、代书、自书、录音和口头几种形式,每种形式只要符合法定的要件要求都具有法律效力。该法对代书遗嘱的要求仅是:“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本例中律师的代书遗嘱完全符合上述要求,具备遗嘱的法律效力,应当作为房产过户登记的依据。
而且纵观我国的《房地产管理法》、《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都没有规定继承房产过户必须有经过公证的《遗嘱》才能办理。此外,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的法定业务之一就是接受非诉讼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遗嘱的代书及见证是重要的内容之一。如果律师遗嘱代书及见证的法律效力不被承认,法律的规定就没有意义了。因此,房产局的说法没有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