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先生的父母有一套房产,母亲去世后,父亲和其他3个兄弟姐妹一致同意将该房过户至赵先生名下。这种情况需要办理什么公证?
《继承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赵先生需要先办理母亲对该房屋所占50%份额的继承权公证,再办理父亲所占50%份额的赠与合同公证。拿到继承权公证书及赠与合同公证书后,赵先生才可以到不动产相关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办理继承权公证时,其他合法继承人需要亲自到公证处在公证员面前签署《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根据赵先生的情况,办理继承权需要提供的材料有:亲属关系证明,证明家庭成员情况;母亲的死亡证明;需要办理继承、赠与的财产权利证明,即房屋所有权证;全部继承人携带各自身份证明材料亲自办理继承权公证;继承人中有在外地不要求继承遗产又回不来的,在当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并将公证书原件邮寄回来;公证员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