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人,结婚时提出的条件就是房产证上必须要加上自己的名字,否则结婚免谈。这样做仅仅是为了所谓的增加安全感,还是其实也存在着不小的心机?
在离婚时,如何得到房产,是一个特别受人关注的话题。
“约定优于法定”是民事法律中很重要的一条原则,在两人的婚姻中,财产的归属有约定的就按约定来办。《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婚前一方用全款买的房产,不管是婚前取得房产证还是婚后取得房产证,只要只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毫无疑问的,都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如果是一方同意在房产证上加上另外一个人的名字,则可以看做是双方已经约定好了此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要求进行分割。
以下,我们先讨论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婚后夫妻共同清偿贷款的情况
1、对于双方婚后出资购买(包括贷款)并取得房屋产权的房产,不论在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离婚可由两人进行分割。
这里有个争议点就是婚后两人用一方的婚前财产买的房产,离婚时能否分割?
一般认为,一方婚前以货币、股权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现为另一形态财产,还是属于个人财产。如一方婚前的个人积蓄婚后购买的房产,这只是原有的婚前财产价值形态发生了改变,房产的价值取得始于婚前,如果一方能证明此次购买房产是用婚前个人财产所买,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不能分割。对于这个问题,争议不断,有些法官不认同这个观点,判决的时候就得到了不一样的结果。
2、争议最大的是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婚后夫妻共同清偿贷款,是否算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不是,那帮忙还贷的一方岂不是当了冤大头?
如果是登记在双方名下,已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产权只登记在婚前按揭买房的一方名下,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同样的,按揭贷款为个人债务。婚后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下未偿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偿还的贷款中属于另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已偿还的贷款中属于另一方清偿的部分”不是仅指另一方用自己的工资还贷的那部分,也包括购买方用个人工资还贷的部分,因为双方工资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即即使只是购买方一方还贷,也算是夫妻共同还贷。
对于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该房屋仍然只属于产权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只是在分割财产时,对首付款中属于另一方的出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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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黄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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