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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擅自赠与他人钱款 妻子要求对方返还 法院:赠与行为依法应确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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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杜黄海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律师咨询网  阅读:

柳先生瞒着妻子林女士将数十万元钱款赠与梅女士,林女士发觉后将柳先生和梅女士告到法院,要求撤销两人之间的赠与行为,梅女士返还林女士相关钱款并偿付相应利息。长宁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后作出一审判决,确认柳先生的赠与行为无效,梅女士应返还林女士59.44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案情回放】

 

    20167月,林女士向长宁区法院起诉称,多年来,丈夫柳先生瞒着她以转账及现金方式向梅女士赠与钱款。林女士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无权将夫妻共有财产擅自赠与他人,而且丈夫与梅女士存在婚外情人关系,相关赠与行为有违公序良俗。林女士请求法院判令相关赠与行为无效,梅女士返还所赠钱款并支付相应利息。

 

    长宁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法庭上,梅女士否认与柳先生存在婚外情人关系,表示确实收到柳先生转账支付的款项,但这是两人合作经营茶叶生意的,现在生意亏损,愿意返还这部分钱款。梅女士同时否认收到现金以及汇入案外人帐户的钱款。她认为,即便柳先生擅自处分了部分夫妻共有的钱款,对于金额较小的赠与,林女士也无权请求撤销。因此,不同意林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庭审理查明,20157月和8月,柳先生分别以现金方式交付给梅女士30万元和13.8万元。在交付30万元现金当日,两人曾有对话(柳先生与梅女士的谈话录音,下同)——柳先生说:“你看有多重!你拎拎看,三十万……我一分钱没动过。”梅女士:“我感动死了,真的。”此外,20137月至201512月期间,柳先生还陆续以银行及“支付宝”转账方式,向梅女士支付15.64万元。法庭还查明,20161月,柳先生曾以向妻子“交差”为由,要求梅女士出具借据被梅女士拒绝。

 

【以案说法】

 

    201610月,长宁区法院对本案作出上述判决。法庭认为,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涉案59.44万元虽然由柳先生经手赠与,但除非有相反的证据,应当认为这笔款项是林女士与柳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在林女士不知情而且没有同意的情况下,柳先生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属于无权处分,现在林女士要求撤销赠与,是明确表示对该赠与行为不予认可。柳先生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建立不正当男女关系并赠与钱款,梅女士据此取得财产,明显有违社会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不应受到法律的肯定评价。因此。双方之间的赠与行为依法应确认无效,梅女士应返这笔还钱款及相应利息。

 

(文中均为化名)

 

【法辞典】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七条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七十一条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案例撰写:长宁区法院    章伟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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