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夫妇因对孩子教育理念不一,长期矛盾导致感情破裂。离婚初期,女儿跟随母亲生活,但时间一久,父亲觉得自己才是更适合抚养女儿的人选。为此,这对离异夫妇为了争夺女儿的抚养权走进了法院……
【案情回放】
原告魏某与被告齐某因孩子教育理念不一、性格不合,长期矛盾积蓄导致感情破裂,最终双方于2017年3月协议离婚,并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离婚后独生女苗苗随母亲齐某共同生活,父亲魏某享有探视权。然离婚后,齐某以种种原因不让女儿苗苗与思女心切的魏某见面,前后仅零星见过一两次,且出于对苗苗学习的担忧,魏某希望苗苗随自己共同生活。经与齐某商量无果,无奈之下,魏某提起变更抚养关系之诉。
庭审中,原被告均坚持要求女儿随自己共同生活。原告魏某认为前妻齐某故意阻挠其探视女儿,而自己工作稳定,收入可观,住房固定,不需要经常搬家,能为女儿提供更好的生活和学习环境。对此,被告齐某表示反对,其认为魏某所述只见过女儿一两次不是事实,之前都是按照约定来执行探视权的,之后因魏某说话、做事不妥其确实让女儿不接受原告探视,女儿也是同意的。且被告自己有固定工作,名下也有房屋,有经济能力抚养女儿。女儿从小随其一起生活,衣食住行都是其关心,可以更好地照顾女儿。
原告魏某作为苗苗父亲,被告齐某作为苗苗母亲,双方的经济条件相当,鉴于苗苗已经年满10周岁,按照法律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审理中,法庭征询苗苗个人意见,苗苗陈述:妈妈齐某对其很好,但脾气急躁不太好,故相处不是很轻松自在,希望能跟爸爸魏某一起生活,因为相处比较轻松,而且爸爸那边还有爷爷奶奶,他们可以一起照顾其。爸爸不在家的时候,其可以到爷爷奶奶家去,离得很近,吃饭、写作业都可以在那里。爸爸来看过其几次,后来妈妈不让其跟爸爸见面,所以已经很久没有见过爸爸了。原、被告对女儿苗苗的陈述无异议,但被告仍坚持不同意苗苗随原告共同生活。
【以案说法】
松江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经济条件相当,但被告禁止原告探望女儿是事实,被告此行为不但违反法律规定,且违背孩子意愿。最为重要的是,孩子现已超过十周岁,其跟随父亲共同生活的意愿坚定,故法院尊重其选择,判决认定女儿苗苗原随被告齐某共同生活,现变更为随原告魏某共同生活。
【法辞典】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案例撰写:松江法院 万小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