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结束后,志愿填报成为考生和家长们最为关心的问题。为了帮儿子填报志愿,王女士购买了一款高考志愿填报APP,然而王女士使用后发现,里面的信息数据有误,对儿子填报志愿不仅没有帮助反而产生了误导。为此,王女士投诉至当地一档新闻节目。APP开发者维果公司看到节目后,认为该新闻节目侵犯了公司的名誉权,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宝山法院”)审理此案,认为电视台报道节目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诋毁等情节,判决驳回了维果公司的诉请。
【案件回放】
2017年6月,王女士的儿子参加高考,为帮儿子挑选一所满意的大学,她购买了某高考志愿填报导航系统软件(以下简称志愿填报APP)。使用一段时间后,王女士发现志愿填报APP 中的部分信息与学校官方发布的不符,儿子的志愿填报受到很大影响。王女士打通当地知名新闻节目的热线电话,对该志愿填报APP进行投诉举报。几天后,一条采访王女士使用志愿填报APP进行操作与信息数据对比的新闻在电视台播出,并被多家网络转载。
同年8月,维果公司看到自家志愿填报APP上新闻了,而且是以负面的形式,遂以侵犯名誉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制作该新闻的某广播电视集团停止侵权,并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3.3万元。
庭审中,维果公司诉称,志愿填报APP是公司多年研发并已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专业软件,上市几年来一直口碑不错。电视台的节目对该软件作出了负面、严重失实的报道和评论,对公司造成了极其恶劣的负面影响,侵害了公司的名誉权。
广播电视集团辩称,该栏目是以报道消费维权为主要内容的公益性新闻节目,本次报道来自消费者王女士的亲身经历,且王女士在记者以及镜头前对高考志愿填报APP的操作和信息比对过程是完整展现的,电视台是如实报道,未歪曲事实。栏目对该事件的评论也只是基于事实而作出的合法评论。
【以案说法】
上海宝山法院经审理认为,电视台通过采访消费者的方式,结合消费者的消费体验,对事情经过进行报道,该报道较为客观、真实地记录了被采访对象的陈述内容及事情经过,内容属实,不存在歪曲事实进行报道的情况,报道中评论所用语言也未超出正常的舆论监督和批评的范围,不存在侮辱、贬低、诋毁维果公司的情节。因此,该报道应为电视台正当行使舆论监督的行为,不构成对维果公司名誉权的侵害。
(文中人名、公司名均为化名)
【法辞典】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问: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答: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新闻单位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内容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其名誉权;主要内容失实,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案例撰写:上海宝山法院龙梦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