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小哥田某在送餐途中驾驶“饿了么”标识的电动自行车将同向行驶电动自行车的李女士撞伤。李女士就赔偿事宜与田某、“饿了么”平台协商未果后,诉至法院。近日,上海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宝山法院”)审理了此案,判决由经营“饿了么”平台的相关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李女士各项损失共计20.3万余元。
【案件回放】
2016年8月20日10点40分,李女士骑着电动自行车往家方向开,行至宝山区镜泊湖路沪太路路口附近时,后方一辆电动自行车突然超车并刮蹭到李女士,两车顿时翻倒在地。李女士被撞伤,构成十级伤残。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超车电动自行车的司机田某负全部责任。原来,田某事故时正在为“饿了么”外卖送餐中,由于送餐时间紧,他加快了行驶速度,这才不小心撞到了李女士。事故后,李女士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其间多次门诊、复诊,共花费医疗费56701.91元。后来,李女士就赔偿事宜与田某、经营“饿了么”平台的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扎斯公司”)协商,无法达成一致而起诉到了法院,要求田某、拉扎斯公司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226670元。
庭审中,田某辩称,对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认定事实无异议,但对责任认定有异议,自己是“饿了么”相关公司的雇员,事发时身穿“饿了么”工作服在送餐中,且曾收到过来自“饿了么”公司支付宝支付的钱款,故应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饿了么”平台相关公司辩称,公司有部分送餐业务发包给了其他物流派送公司,田某是受其他物流派送公司雇佣,不是自家公司的员工,双方之间没有任何形式的雇佣关系,因此田某事故时并非为公司履行职务,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以案说法】
上海宝山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从田某驾驶的电动车的外观标识、提供的蜂鸟配送平台截屏等均能显示,田某对外是以拉扎斯公司的名义接单、送餐,事发时田某亦身着拉扎斯公司的统一制服,符合在履行送餐职务途中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是履行职务的行为,故应由拉扎斯公司赔偿李女士因此次事故产生的合理经济损失共计20.3万余元。
【法辞典】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例撰写:上海宝山法院 龙梦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