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与黄某经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2001年5月生育儿子小明。婚后,陆某开办了一家酒楼,生意非常红火,几年下来成了当地的富户。因性格差异,黄某和陆某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甚至打架。2008年5月,陆某向宁明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黄某坚决不同意。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是自由恋爱后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的程度,判决不准离婚。但过后双方的关系仍未改善。今年2月。陆某再次向法院递交诉状提出离婚,并争取儿子小明的抚养权,无须黄某承担抚养费。
近日,宁明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姻自由是我国的一项婚姻制度。夫妻感情产生裂痕后,完全可以通过努力予以弥补。然而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陆某依然再次起诉要求离婚,说明在过去较长一段时间里,陆某和黄某之间无法进行有效的沟通来化解矛盾达成谅解,这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遂判决准许陆某与黄某离婚,婚生子小明由陆某携带抚养,并负担全部抚养费用至小明18周岁止。
评析:
我国《婚姻法》规定,法院判决准许夫妻离婚的唯一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的精神,“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及有无和好的可能这5个方面综合判断。
本案中,从婚姻基础来看,陆某和黄某虽然是自由恋爱,但恋爱不久就登记结婚,可见婚前互相了解不深;从婚后感情来看,结婚多年来,双方因性格各异,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甚至打架,婚后感情不好;从离婚的原因看,陆某提出离婚的主要原因是与妻子无法沟通,矛盾不可调和;从夫妻关系的现状看,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两人的关系仍未改善,陆某于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6个月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可见陆某已经走到非离不可的地步,夫妻感情已经没有了和好的可能,因此,龙州县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