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其妻子常某于2003年相识,2004年确立恋爱关系,婚前感情较好,2008年7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两人一起在发廊打工,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夫妻感情尚好。2009年12月因常某怀孕已到分娩期,对于被告是否进行剖腹产问题,王某和常某发生了意见分歧。后常某在分娩女儿的过程中进行了剖腹产,但因产后出血不得不进行子宫切除手术,夫妻俩因此产生了矛盾。且王某有重男轻女的思想,对常某失去生育能力后改变态度加深了矛盾。2011年春节,王某不肯跟常某回娘家探亲,常某因此留在娘家未回王某家。于是,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新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和常某相识相恋5年后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说明婚前是互为了解的,且婚后常年一起工作、并共同购房生活,这说明夫妻俩有着深厚的感情基础。俩人出现矛盾主要是常某生育小孩后没有进行很好的沟通。常某在生育过程中造成子宫被切除,导致不能再孕,此事对常某的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此时的王某本应对其妻子常某倍加关心和呵护,多加沟通,使常某能感受到家庭的温暖。为此,该院依照我国有关法律之规定作出了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常某离婚的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