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其妻常某于2003年相识,2004年确立恋爱关系,2008年7月结婚。婚后,两人一起在发廊打工,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夫妻感情尚好。
2009年12月常某怀孕到分娩期,关于是否进行剖腹产问题,王某和常某发生意见分歧。后来常某在分娩过程中进行了剖腹产,因产后出血不得不进行子宫切除手术,夫妻俩因此产生了矛盾。且王某有重男轻女的思想,常某生了女儿失去生育能力后加深了矛盾。2011年春节,王某不肯跟常某回娘家探亲,常某因此留在娘家未回王某家。于是,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新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和常某相识相恋5年后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说明婚前是互为了解的,且婚后常年一起工作并共同购房生活,这说明夫妻有着感情基础。常某在生育过程中切除子宫,导致不能再孕,此事对常某的身心已造成极大伤害,此时的王某本应对其妻倍加关心和呵护,让其感受到家庭的温暖。为此,该院依照我国有关法律之规定作出了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常某离婚的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