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婚姻家庭法律咨询 >> 婚姻家庭纠纷案例 >> 文章正文
婚前联名买的房离婚后该怎么分:出资比例是分割主要依据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咨询网  来源: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 13917227080  阅读:

    男方与女方于20083月自行相识恋爱。20104月,男女双方共同以买受人身份购买了某处201室房屋,总价250万元。其中男方出资83万元,女方出资117万元,以男方名义贷款50万元。20105月,房屋产权登记在男女双方名下。201076日,双方登记结婚。20112月生一子。201143日,女方名下银行卡内转入40万元;2011410日,双方发生争执,女方搬回父母家居住;2011420日,女方将其中的38万元转出。20131月,女方起诉与男方离婚。男方同意离婚。通过评估目前房屋总价270万元,贷款剩余本金48.1万元。

 

  双方对于该套房产的分配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均主张房屋归自己所有。男方另主张20114月被女方转走的38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

 

  【法院判决】

 

  1.法院判决房屋归女方所有,剩余贷款48.1万元由女方继续偿还;女方支付男方房屋折价款92.088 5万元;

 

  2.法院判决女方支付男方19万元。

 

  【律师评析】

 

  本案中,有两个争议焦点:

 

  第一:法院依据什么计算女方支付男方折价款的数额?

 

  首先,该房屋登记在男女双方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法院考虑依照购买该房屋的出资情况来计算的男女双方在该房屋内拥有的比例。法院将实际的出资情况来作为法院分割该房屋的主要因素来进行考虑,在房屋净值部分(270万元—48.1万元=221.9万元),女方依照出资比例占有58.5%,男方占有41.5%。所以,法院判决女方支付男方房屋折价款92.0885万元。

 

  最后,鉴于孩子判决由女方抚养,法院在本次判决中理应考虑对于妇女儿童的保护因素,但是在房屋分割过程中却没有得到体现,不得不说是一个遗憾。

 

  第二:为何女方需要支付男方19万元?

 

  女方主张,上述40万元的收取是其在为其父母开办的公司任职出纳期间代为收取的公司货款,并且已经将其中的38万元交付女方的母亲。但是法院认为女方应当对于其所陈述的事实负有举证义务,且38万元的转出是双方矛盾激化后发生。故法院采纳男方的主张,将上述38万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进行分割。(来源:房地产时报)

 

】【关闭窗口
    站内搜索
 
    点击排行
·上海法律援助热线
·可撤销婚姻案件关于婚姻..
·公司降薪合法吗 企业如..
·“扒窃”当场被发现,是..
·出车祸保险公司不定损,..
·拆迁公告后,登记结婚,..
·12348法律咨询热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释..
·公司法之董事长选举程序
·【公司纠纷经典案例】协..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