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先生的父母均已年过七旬,因两位老人不愿意到大城市生活,而老家的房屋又很破旧,2008年,姜先生在和妻子陈女士商议后,寄给老人10万元购房款,让父母在老家的小县城里购买了一套住房,房产证登记在了姜先生父亲的名下。4年后,姜先生夫妻俩感情不和离婚,陈女士认为老人名下的房产是其夫妻双方出资购买,故要求将该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而姜先生则认为10万元款项是对其父母的赠与,故不同意分割房产。陈女士疑问,该房产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吗?
律师说法
如果双方通过诉讼解决该房产争议,则该房产很难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首先,由于该房产登记在姜先生父母的名下,故在姜先生及其父母均不承认该房产属于姜、陈俩人的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法院会将该房产作为案外财产不予处理。其次,夫妻俩为姜先生父母购房出资的10万元款,由于在出资时约定不明,法院一般会参照和借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关于“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的规定,本着父母资助子女和子女孝敬父母的对等原则,认定该款项为夫妻双方对老人的赠与。所以,就本案所述情形,法院是不会判决将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来源:琅琊网-沂蒙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