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具婚姻关系证明程序
(1)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的机关
广东省出具涉外、涉华侨、港澳台居民婚姻关系的《夫妻关系证明书》的机关的划分:
涉外国人、外籍人的婚姻关系证明,原来是在省或市涉外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的,分别由原登记的省或市涉外婚姻登记处出具;原来是在乡、镇、街道办事处或县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的,现在一律由地级市级涉外婚姻登记处出具。涉华侨、港澳台居民婚姻关系证明,原来是在省或市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由原来的登记机关出具;原来是在乡、镇、街道办事处或县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的,一律由县婚姻登记机关出具。
现在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婚姻登记机关,只出具双方婚姻当事人都是国内公民的《夫妻关系证明书》,不出具涉外、涉华侨、港澳台居民婚姻的《夫妻关系证明书》。
(2)出具婚姻关系证明书的理由
婚姻当事人遗失或者损毁《结婚证》、《离婚证》的,可持本人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到原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经查阅婚姻登记档案,证实当事人确实依法办理过结婚或离婚登记的,可给予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与《结婚证》、《离婚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的条件
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有两个基本条件:一是确实丢失了《结婚证》;二是有结婚登记的档案可查。具备了这两个条件,就可申请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具体办法是:当事人提出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的书面申请,说明什么时候,在什么地方办理过结婚登记,为什么要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然后递交原婚姻登记机关,由该机关查核是否有结婚登记档案。如有档案,该机关又有权发放此类《夫妻关系证明书》的,即可办理手续,发给《夫妻关系证明书》。如该机关无权发放此类《夫妻关系证明书》,则由该机关根据档案记载,出具证明,证明当事人何年何月何日在该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结婚证》书的编号。有条件的,还可以把结婚登记的档案复印交给当事人。当事人把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的申请、原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和结婚登记的档案复印件一并交有权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的婚姻登记机关、并交验身份证、户口簿或护照,即可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申请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的夫妻双方婚姻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签字办理,还要缴交单人大1寸或双人2寸半身免冠照片3张,并按规定交纳婚姻证书工本费。
(4)出具《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的机关和办法
发证机关:由原办理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出具。
出具《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要具备三个条件:一是确实遗失或损毁了《离婚证》;二是由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过离婚登记的。三是有离婚登记档案可查的。
申领办法:由当事人提出出具《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的书面申请,说明何年何月何日在何地方办理了离婚登记或何年何月何日在何地方遗失或损毁了《离婚证》以及需要出具《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的理由,然后交登记机关审查。经该机关查核,确有离婚登记档案的,缴交单人大1寸半身免冠照片3张,并按规定缴纳婚姻证书工本费,即可发给《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