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去年3月,市民王丽(化名)一纸诉状将自己的女儿、儿子告上了法庭。到底是什么样的纠纷让一家人对簿公堂呢?原来,这一切都缘起于原告丈夫去世后留下的一栋楼房。
1996年3月,原告与刘国(化名)再婚,并带着其与前夫所生的女儿李琳(化名)一起生活。2011年6月,刘国立下遗嘱,将山下金村两间房屋中所属于自己的财产份额留给原告。这两间三层楼房系刘国与前妻陈方(化名)共同所有。陈方于1993年9月死亡,死亡时其父母均在世。2005年陈方父母相继辞世。2011年12月,刘国因病死亡。操办了后事后,刘国与前妻陈方的儿子小刘(化名)拿出了另一份遗嘱,而在这份遗嘱中,刘国指定其所属的房屋财产份额由儿子小刘继承及所有,原告只能以二间房屋的三分之一作为住宿,待原告百年后交还给小刘所有。遗嘱落款日期为2011年11月18日。这样两份意思相左的遗嘱,使原告与女儿和继子发生了遗嘱继承纠纷,双方各执一词,坚持按照各自所持遗嘱进行财产继承。
争议焦点:
两份遗嘱,前后内容相抵触,到底该以哪份遗嘱为准呢?
法庭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讼争的房屋系刘国与前妻陈方共同所有,陈方死后其房产份额由刘国、小刘及陈方的父母四人继承,故该房屋的所有权刘国共享有八分之五份额。陈方父母死后,陈方的兄弟姐妹将他们转继承所得份额全部赠与小刘,小刘享有该房屋的八分之三份额。
刘国生前自书遗嘱,将其房屋所属份额指定由其配偶即原告王丽继承,该遗嘱系刘国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而小刘所持遗书系打字而成,为代书遗嘱,且遗嘱没有代书人签名。8名山下村村干部作为见证人并没有见证遗书的形成过程,而是在刘国签字之后,到现场与刘国核实后签名,故该遗书并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为无效遗嘱。
最后,法院对这起遗嘱继承纠纷案作出判决,两间楼房原告王丽享有八分之五的房屋所有权份额。
法官说法:
根据《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公民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法律规定的遗嘱包括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和公证五种形式。各种遗嘱之间的效力不同,《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所立遗嘱要符合法定的形式,否则是无效的。《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由于代书遗嘱并非立遗嘱人自行书写的,而是由代书人根据立遗嘱人的的意思表示代为书写,因此在实践中产生的争议就比较多。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代书遗嘱全过程要形成于见证人、代书人、立遗嘱人三者均在场的情况。本案中的代书遗嘱没有代书人签字,而且见证人也并未见证代书遗嘱的整个形成过程,使该代书遗嘱存在瑕疵,不具备代书遗嘱形式要件,终而导致代书遗嘱的无效。(来源:温岭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