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离婚率逐年递增。根据民政部发布2013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3年全国依法办理离婚手续的共有350.0万对,比上年增长12.8%,这是自2004年以来我国离婚率连续10年递增。一旦涉及到离婚,必然涉及财产的分割,而大多数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大件就是商品房了。
案件回顾:
富阳青年小王,年轻有为,大学毕业后不久,他就通过自己的努力在富阳购买了一套商品房,首付款40万元(2009年购买,房屋总价120万元),余下的在银行办理了贷款。同年,在一次聚会上他认识了同一个大学的校友小李,两人一见钟情,迅速坠入爱河,并于2009年10月在富阳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两人一直居住在小王之前购买的商品房中,而房屋的贷款仍旧由小王的个人收入来偿还。
在外人眼里,小王俊朗能干,小李温柔可人,两人郎才女貌,简直就是天作之合。可惜好景不长,婚后没多久,夫妻俩就经常为了一些琐事而争吵不止,甚至大打出手,闹得不可开交。尽管双方家长都极力劝和,但是始终无法扭转局面。
2013年,在协商离婚无果后,小王按捺不住内心的不满与焦躁,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并判决自己婚前购买商品房的所有权归自己享有。小王认为该商品房是他在结婚前购买的,并且婚后一直都是由他自己的个人收入进行还贷,而且当初房产证上也没有女方的名字,所以房屋的所有权应该完全归自己所有。
但是小李却并不这么认为,她觉得婚后小王还贷的行为是夫妻俩共同的行为,小王支付的按揭款40万元,应该属于夫妻两人共同的财产。而且该房子在婚后已增值80来万元,现市场价为200万元,自己对增值部分也拥有相应的份额。
律师点评:
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争论的核心除了婚姻关系以外,最重要的就是财产的分配了。而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主要财产大部分都是房子的问题,正如案例中小王和小李对于其婚后居住的房子的所有权问题的存在争议。
可能很多人认为小王主张的原因很有道理,因为该房产是小王支付的首付款,又是小王在还贷,而且房产证上还没有女方的名字。
但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所以,虽然婚后小王以其个人收入用于还贷,但实际上其个人收入并不是其个人财产,而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因而对于小王主张的“自己完全享有该房产的所有权”是不正确的,那么对于该房产的所有权,该如何判定呢?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根据该解释可知,对于案例中的房产所有权的分配,应先由当事人协商,如协商不成,再根据法律的规定判决。也就是说该房产一般会判给产权登记方(即案例中的小王),然后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即案例中的小李)进行补偿。
那么该案中,婚姻双方就房屋价值该如何分割呢?
婚前房屋价格为120万元,婚后房屋增值80万元,增值率为66.66%。其中共同偿还部分为40万元,相应的增值部分约为26.6万元。增值部分平均分配,每人为13.3万元。也就是说,若法院把房子判给小王,小王须补偿小李33.3万元。
夫妻双方在婚姻中应相互信任,避免相互猜忌。但很多事情往往没那么简单,夫妻间因为财产问题争锋相对,最后对簿公堂、不欢而散的事情时有发生。现在,一些年轻人为了避免日后因财产争议引发纠纷,会选择签订“婚前财产约定”或“婚后财产归属约定”,让模糊的财产归属清晰化,也不失为一种较好的保障权利的方法。(来源:今日钱报)